“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第20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陈斌这个案子当中,李飞和徐斌等人对于何丽娟与陈斌的不法侵害,显然只属于侮辱以及轻微的殴打,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与损伤。”
“但是陈斌使用刀具对于其他人造成了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以及数人轻伤的局面,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所以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防卫过当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进行判定。”
“基于以上行为,我方要求法院对于陈斌的行为严重判处。”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了。”
陈述完毕。
吕安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
法院判定了陈斌非故意。
依照法律条例和解释,他没有任何的意见。
可是判定正当防卫,这一点他并不认同。
因为陈斌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当然,吕安的陈述需要法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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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第194章 对方非法侵入我家,我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防卫限度。
防卫的限度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施暴方对你进行的不法侵害会产生多大后果。
和你对施暴方进行的防卫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后果。
两者相比较,有没有明显的不对称。
就比如说,对方只是对你进行言语上的羞辱,只有轻微的推搡动作,伱反手把人给捅了,造成了对方重伤或者是死亡。
在这个过程中,就算你是防卫行为。
可是也会被以防卫过当判刑。
因为对方的轻微推搡,对你造不成太大的威胁,反而是你的防卫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巨大伤害。
显然属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
在吕安陈述完毕。
审判台席位上宋远辉简单的整理了吕安陈述的相关情况。
“检方已经对于相应的情况陈述完毕。”
“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关于限度的问题.
苏白也清楚,在这一点上,想要进行辩诉是比较麻烦的。
主要是需要看审判长对这个案子,以及在不法侵害中。
对精神和人身自由与尊严不法侵害行为的判定情况。
按照以往的判决来看,陈斌很有可能会判定成为一个防卫过当。
并且吕安陈述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联系,陈述的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审判长站在这个角度来判定,那么,陈斌的刑期可能会判的相对来说比较重。
所以苏白的答辩需要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以及从如果审判长真的站在了吕安的角度,那么如何来减缓降低对陈斌的判决刑期这方面进行陈述。
说白了。
就是接下来的陈述,即使不能让陈斌达成正当防卫,也要尽量降低防卫过当对于陈斌的刑期判决。
理清楚这层思路。
苏白低头抽出诉讼材料开始陈述:“审判长。”
“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以下是我方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答辩:”
“首先是从案件的整体来看。”
“在案件整个发生的过程当中,陈斌行使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一步步升级当中造成的。”
“在案件一开始发生的时间点。”
“李飞等人只是进行口头上的威胁和辱骂,后面上升到了行为。”
“在这个过程当中,何丽娟遭受到的不法侵害,包括但不仅限于:言语侮辱,限制人身自由,人身尊严,被强行按在有污渍的马桶内。
李飞和徐冰等人暴露隐私部位对于何丽娟的言语挑逗,并且更进一步的去拉扯何丽娟的衣服。”
“在这种不法侵害的不断升级和不断的加大当中。”
“如果没有陈斌的防卫行为,那么后续产生的影响会不会更大?”
“李飞和徐冰等人对何丽娟言语上的侮辱,并且付出了实质性的动作,那么下一步会不会继续进行侵犯的行为?”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考虑到这一点因素。”
“另外。”
“通过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陈斌和其母亲面前暴露其隐私部位,不难看出,对方的讨债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的违法犯罪,而不是检方口中的轻微侮辱。”
“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最重要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李飞等人是非法侵入陈斌家中。
对于陈斌和何丽娟进行侮辱和限制其人身自由。”
“相当于说李飞和徐斌等人是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和何丽娟的家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陈斌和何丽娟有权利对于李飞等人的非法侵入实施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中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的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过他人要求退出而无理由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条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人,客观条件是非法。”
“李飞和徐冰等人达成了以上两种条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即,在案发的整个过程当中,李飞和徐冰等人都处在一种非法侵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陈斌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行为,且由于对方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升级,不能预测到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是什么。”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之下,我方认为,陈斌做出来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因素是限度。
可是
李飞和徐冰等人是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并且伴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限度的问题应该怎么认定?
就算吕安控告陈斌超出了防卫的限度。
可是对于非法入侵住宅并伴有犯罪情况的实施,他能够反驳吗?
肯定不能!
在防卫行为当中,能不考虑这一点因素吗?
肯定也不能!
李飞和徐冰等人的非法入侵本来就是非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遭受到了意外情况。
应当怎么判定?
再有一点,也就是其他因素的考量。
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非法入侵的过程中,高达十几人,一方是十几名成年男性的讨债人员,另一方是一对母子。
这种情况下。
一般来说,审判长都会考虑到这种环境情景。
来对防卫行为以及刑期进行相应程度的判定。
.
….
审判长席位上,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宋远辉将关键信息记录了下来。
“检方,请你方陈述。”
“好的。”
吕安明白苏白的反驳点在哪。
苏白是想要让陈斌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利用了李飞和徐冰等人非法入侵的这一行为,来对正当防卫这一情形做出辅助。
对李飞和徐冰等人非法入侵这一个事实,吕安没有任何的异议。
也应该考虑到,防卫的行为当中。
对于这一点,吕安反驳不了。
可现实的情况是,非法入侵属于对于李飞和徐冰等人的罪行控告。
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两者之间不构成具体的因果关系。
说白了。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最主要的还是限度问题,不是因为徐冰和李飞的非法入侵就能够判定成为防卫过当的。
根据这一点,吕安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所陈述的李飞和徐冰等人具有非法入侵的行为。”
“我方不进行任何反驳。”
“但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由具体的限度来进行判定的,我方依旧坚持认为,陈斌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