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暂时归结于,董冰和方唐两个人不想往自己身上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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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据补充完整后,很快,检方又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将徐峰和方唐等人提起了公诉。
案件由广都中院继续开庭审理….
同样,这一次依旧由当时的审判长王雷进行诉讼庭审。
被告方依旧是被告方。
只不过所掌握的证据,和先前的情况已经完全的不一样,有罪控告多出来了两个人。
并且通过这一次的深入调查发现,该补充的证据都已经补充完整了,剩余的则是没有了什么其他意外情况。
开庭那天。
检方补充了对于徐涛等人的刑期,三人分别十年起步。
另外对于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过失行为提起了公诉并且建议量刑达到两年半。
面对休庭的调查审理和提起公诉,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表情显得很不自然。
面对指控的内容,两个人承认了。
但是显然两个人并不认罪,也不认为自己有过失犯罪行为,聘请了广州的刑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
庭审场上。
王雷针对本次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并且补充了两名被告人员的犯罪行为。
“针对于检方提起的对于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两人有没有什么想要进行补充的?”
两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当中做的是无罪辩护。
过失犯罪行为的定义方唐和董冰两名律师分别进行了解释。
在主观上的认定,方唐和董冰两个人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行为。
只是在自身的行为范围之内,没有预料到相应的结果,一时冲动而造成的影响。
对于这些,审判长王雷没有听取太多。
还是询问了控方苏白的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调查阶段,苏白参与了,但是没有参与进去太多。
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只是一名律师,而涉及不到司法身份的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通常情况下,如果在没有司法介入的情况下,律师想要调查取证有非常大的难度。
苏白进行陈述的内容,主要观点是,申请驳回意见。
“审判长.…”
“首先我并不认定对方无罪辩护的意见,因为对方有着明显的过失行为。”
“同时….在本案的调查当中,方唐和董冰两个人明显有着阻止司法调查的情况。”
“并且与犯罪嫌疑人徐峰等人进行串供行为。”
“根据检方的调查,徐峰等人先前为什么没有将事情的经过说出来?”
“而是选择隐瞒?”
“在这里,我想请问被告人徐峰,一开始你为什么选择隐瞒,并且和另外两人进行串供?”
“为什么选择主动认罪认罚?”
“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徐峰给出的回答也非常的老实,原因就是方唐告诉他,只要隐瞒了物证这一情况。
他们就不算是持械致人死亡,并且给他科普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持物致人死亡和因为斗殴发生的冲突。
两者之间的量刑有着很大的区别。
所以他们就选择了隐瞒,一开始进行的挺好,因为他们愿意口供定罪。
后面的话,还有翻供的可能性。
但是苏白冒出来了,直接要求进行补充证据,打乱了他们的想法。
这也就造成了现如今的结果和局面。
对此。
庭审场上,苏白揉了揉眉心。
到目前为止,案件在庭审当中的大致过程已经清楚的浮现出来。
接下来就是认定过失的情况。
认定过失相对来说就要简单很多。
案件经过检方的调查,现在证据链充足,只是说从主观上面进行认定。
这个认定可以从侧面进行验证。
剩下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苏白打过很多次。
在这个案子中.…
判定过失,基本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最关键的是,能不能判定成为故意…?
这一点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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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第232章 被告:不服从判定,我没罪!苏
判定的方式不同,代表着存在的主观不一致。
故意和过失行为的主要依据是预见与没有预见。
在这个过程当中。
最主观的判决就是董冰和方唐两个人的行为。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是反驳不了的。
那么董冰和方唐的行为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说构不构成故意的行为?
需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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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台上。
王雷没有太多的情绪,表情平淡开口:“关于本案。”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清楚。”
“徐峰,李涛,张曼雷你们三人是否认罪认罚.…?”
徐峰等三人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
而是找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对于本案的认定就是——
犯罪事实成立,再继续辩诉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认罪认罚。
于是——
按照徐峰等三人的委托意愿,认罪。
以此来减轻三人的罪行。
援助律师开口:“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再继续辩诉。”
“好的。”
王雷微微点了点头。
接下来,所需要面对的就是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罪行控告和认定。
王雷看了一眼诉讼的材料,紧接着开口:
“被告方方唐,董冰涉嫌制作伪证串供,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
“针对以上罪名,被告方董冰和方唐有没有需要辩诉的?”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方唐和董冰两个人脸上皆是写满了不愿意。
在本案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两个人都非常的懵。
在他们心里面认为,这不就是一个很小的事情吗?怎么就突然被提起公诉了?
他们的确是犯错了,可是不至于闹这么大吧?
提起公诉,并且刑期还那么长。
肯定不愿意啊!
在本案当中,他们不认为自己存在什么过失行为。
两人的委托律师,也针对这一点进行了辩诉。
辩诉的焦点在于。
认定不存在过失行为!
“审判长,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方唐,董冰不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
“其中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生矛盾的行为,是当事人徐峰和林栋等人进行的和我方并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我方当时只是愤怒于林栋的行为,并没有行使任何的其他行为,并且,按照徐峰等人的说法,当时的那根“木棒”,也就是本场庭审的唯一物证,暂时没有找到。”
“只有徐峰等人的口供证明了这一点。”
“我方有权利怀疑,这是对于我方的诬告。”
“只具有单一的口供,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不能判定我方有罪。”
“我方申请撤销对于我方的控告。”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儿也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