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审判长,对于他有意见。
苏白:?
就算是再有意见,那么他也要帮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无罪就是无罪!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要陈述的是关于检方控告的证据方面。”
“按照检方提交的证据来说.…”
“证据具体内容有:我方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并且交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以及相关的事项。”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本场庭审的事件起因经过以及相关事项和物证的准备,有没有经过相关的考证?”
“就比如说:在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如何杀害两位当事人的?”
“在提交的证据中,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手持刀具,将两位当事人杀害。”
“那么这个刀具呢?减方和执法方有没有找到相关的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
“孟子义作为一名刑侦出身的人员,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他故意遗留物证,交代其他事项是为了保证他能够获得减刑,但是在得知自己不能够减刑以后,刻意的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做准备?”
“我方完全有理由向这方面进行怀疑。”
“因为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非常的强,知道什么证据能够对自己有利,什么证据对自己无利。”
“所以.…”
“完全有可能故意隐藏了相关的凶器,和隐瞒了自己去案发现场的工具。”
“以上是我方针,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问题的回答。”
柏浩杰的陈述,让苏白微微皱眉。
刻意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罪行做准备?
孟子义TMD是有病?
如果人真的是他杀的,那么他为什么交代了其他事情,单单把物证给丢了?
有这个必要吗?
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不是孟子义口供,将所有的线索补充完整。
如果他能够顶得住审讯的压力。
那么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孟子义是杀人犯!
孟子义为什么开口?
因为他顶不住审讯和在看守所内给他带来的压力。
只能按照某些方式去陈述,将不存在的流程和细节都补充完整。
为什么没有凶器和坐的相关出租车信息?
因为TMD人根本不是孟子义杀的!
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执法方和检方根本找不到。
孟子义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在哪,想要说也说不出来,这才是找不到这两样东西的最主要的原因!
说什么孟子义是刑侦人员,能顶得住压力,为了脱罪,隐藏了相关的凶器。
开什么玩笑?
孟子义如果真的有那种意识,有那种坚定的意念。
不用说其他的。
他不交代任何事情,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证据进行指控他。
只能说孟子义有非常大的犯罪嫌疑。
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锤死他真的犯罪了。
再说。
犯罪流程和犯罪过程,孟子义都在审讯的时候进行交代了。
唯独不交代物证,根本就不合理!
所以对于柏浩杰的陈述,苏白当即开口反驳道:
“请问检方的这种陈述有着事实依据或者证据吗?检方的陈述是不是围绕着自己的想法和怀疑来的?”
“检方的这种怀疑完全的没有道理!”
“孟子义将其他的详细过程和具体情况都已经交代了,为什么会不交代凶器和前往案发地点的信息?”
“再有。”
“孟子义是交代了的,可是,执法方和检方为什么没有一点进展?”
“可能说凶器被孟子义隐藏的很好。”
“但是孟子义前往案发地点的方式呢?”
“依靠人的奔跑能力,肯定不可能达到当时的案发地点,肯定要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是骑行工具。”
“为什么检方和执法方没有调查出来,孟子义的骑行工具或者是乘坐的交通工具,这一点很难吗?”
“没有调查出来的事情,就等同于没有证据。”
“再有就是,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的,顾乔和谢伟死亡是由于某型号刀具,杀害。”
“这种某型号刀具在孟子义家中并没有出现过,也没有任何孟子义购买此类型号刀具的证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孟子义根本就没有这所谓的凶器刀具?”
“他没有杀人,没有购买刀具,自然不知道凶器去哪里了。”
“这一点也从侧面验证了,孟子义,没有杀害谢伟和顾乔。”
“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谢伟和顾乔是孟子义杀害的。”
这个时候,柏浩杰追问了一句:
“根据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那么为什么孟子义在一审的时候会陈述人员是他杀害的?”
“如果不是他杀害的,他为什么要承认?”
苏白:非逼我说的那么直接吗?
为什么承认这不是明摆的事实吗?
苏白当即进行反驳:“刚才我让孟子义将自己身上的伤痕已经亮出来了。”
“孟子义是由于遭受到了犯人的殴打以及侮辱和精神上的折磨,不得已选择了供述。”
“可是在法庭上.…法庭是一个极具神圣的地方。”
“法律坐在这里。”
“孟子义可以阐述他的委屈,阐述他遭受的的不公平的待遇,阐述他为什么供述。”
“这也是为什么孟子义选择在高法院内进行翻供的理由。”
“并且我方认为。”
“在本案当中,没有最直接的物证,也就是凶器,不能够解释孟子义是如何到达案发现场。”
“这两点没有解释清楚,我方就不承认检方的指控。”
“所以我方想要请昆市高级法院和省检,对于本案再次进行梳理调查。”
“接受我方当事人孟子义的翻供。”
“以上是我方的陈述。”
苏白深吸了口气,在陈述完毕之后,将目光紧紧的落在了审判长席位上。
怎么说呢.…
最关键的凶器没有找到,一审判决完全是硬判。
依照的就是孟子义的口供,后续补充证据。
并且。
苏白了解到,在一审的时候,一审的审判长告诉过孟子义。
如果交代了最主要的物证凶器,那么就判定孟子义死缓。
但是如果不交代,就是死刑。
也恰好是苏白在死刑未执行的时候,提起了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