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就和他们吵起来。”
“越吵越凶,他们就要抢我的摊子,说我有什么违规行为,我不同意就和他们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个人和他们相比,肯定不占上风,然后就动刀了.…”
苏白继续开口:“那么伱这把刀,原本是做什么用的?”
“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为隔壁摊位还有其他摊位的人比较好,有时候会送点水果什么的,有时候有些人一时半会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这把刀有时候还会借给他们削点东西。”
“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你说的?”
“有有有,周围邻居他们的都知道,还有就是我这把刀用了很长时间了,我都不带回家的,一直都在摊位上放着。”
苏白继续询问关键问题:“那么当时你在冲动进行行凶的过程当中,是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局面,这一点能够细说一下吗?”
“还有就是你为什么要动刀?”
“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动刀,当时你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面对苏白了,这几个关键性问题,周立沉默了几秒,然后一五一十的都说了出来。
“当时是他们几个人对我动手,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个,我本来家里面当时就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我心里很郁闷,现在又被打,然后我就想起来自己这么长时间的委屈,还有就是我想着要阻止他们继续打我。”
“当时脑子一热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时候,他们还在那里骂我,骂我让我滚,说什么有本事就捅死他们,还警告我,让我以后小心点,不要在这边摆摊了。”
“何平仗着自己身子高,甚至还过来推我,给了我一拳。”
“然后就出现后续的事情了.…”
苏白:“按照你的说法,是你们先有了语言上的矛盾,然后再有了肢体上的矛盾。”
“对面几人在一起殴打你,然后你用刀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反击和保护自身对吗?”
“对,我当时想的就是他们太欺负人了!”
“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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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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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第271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