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律师 第676节

  “并且,所谓【修复后可能存在发射能力】哪怕为真,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

  “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

  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后成为枪的情况下。

  那么,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后,难道要以‘枪杀’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进行指控吗?

  不能!

  但问题来了。

  公诉方不是傻子,他们是检察官,还是海城的检察官,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为《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方,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开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支罪’!”

  “除此外,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后逻辑叙事混淆。”

  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证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

  “注意,是由枪进行改造,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

  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

  那么,他就要先将‘枪’的概念抹掉,随后才能给定性为假肢。

  可问题来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销毁枪支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

  在《枪管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切割、熔炼、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这样,才不算枪,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

  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

  不可能。

  所以,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只有【枪/销毁】两个概念,也是两个选项!

  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那么...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可只要没达成‘销毁’选项,还可以修复。

  那么......

  “这就算枪!”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杰,明确触犯《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支罪’!”

  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所说的话语很合理。

  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

  既然算枪,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持有】和【制造】是两个罪,虽然从条文来看,两者很相似,但实际上区别很大。

  前者只要你不作死,不拿枪杀人,基本也就七年以内。

  后者上限是能死刑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么之际。

  恍惚间。

  被告席处,徐德忽的意识到什么,突然抢先一步,开口道: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有两点想说。”

  “一,在案发之际,也就是案发过程导致魏田死亡时,魏田是否是被‘枪杀’?”

  “二,就本案...凶器是否真的存在‘改装可能性’?”

  “因为,刚才公诉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也就是‘无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既然无法排除,那相应的,也就和我方钱律师先前所言一样,物证也存在‘不可改造性’。”

  “既存在不可改造性,那是否可以理解成......”

  说着。

  徐德微微一顿,他忽的用对方的逻辑,给出一条强而有力的反击!

  “被告人李某,在1996年颁布《枪管法》后,实则已经彻底销毁枪支?”

  “请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

  话落过后。

  肉眼可见的,审判台上几个法官陷入迟疑,明显是开始思考。

  公诉席处,三个法官也稍稍顿住。

  不过徐德却观察对方,而是将视线落在原告席处,眯着眼,观察几人的动向,时刻准备掏出自己的东西用于突击。

  “这......”

  审判台上,审判长赵忠稍稍迟疑。

  接着回过神来,又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还有依据与辩词进行表述?”

  “自然是有的!”

  徐德点头。

  正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自己既表达了这个角度,不趁势追击...难道要等到败诉了再说?

  “我方所表述第二观点已很全面!”

  “但,有关第一点,即便我方委托人李杰非法持有枪支,但......死者魏田却并非被枪杀!”

  罪名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

  非法持有枪支和杀人没有逻辑联系关系,案件核心点在于是否为‘枪杀’,如果不是枪杀...那就不具备事先预谋,也不存在‘故意杀人’。

  在这种情况下。

  李杰有没有枪并不重要。

  哪怕真判了李杰一个非法持有枪支,最多也就是三年...不,压根三年不了,最有可能的是交五千块罚金+行政处罚。

  而‘杀人’一事,却完全属意外事故。

  当然。

  尽管杀人无罪,但‘非法持有枪支罪’...徐德还是不认的!

  “公诉方所言,我方完全否认!”

  徐德深吸一口气,忽地令人猝不及防地直接否定。

  公诉席:?

  原本正准备接受持枪而为拿枪杀人的郑通等人下意识抬头看去,眼神多有些欲言又止。

  徐德却是丝毫没有理会。

  辩论是辩论,态度是态度,法例是法例。

  法例规定凶物可能是枪,但和我的态度有什么关系?

  徐德肯定是不认的!

  “除非,公诉方能给出一条准确的定性报告。”徐德道:“可以认定,凶器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枪械’。”

  “否则我方绝不认同被告人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闻言。

  公诉席,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道:

  “被告方,在先前,我方已经说得很明确了。”

  “就本案,案件凶器已经损毁,只能进行部分鉴定。”

  “无法进行完整鉴定!”

  定性这种事属于完整鉴定,而凶器损坏,这种报告却是做不了了。

  甚至,哪怕没坏也做不了!

  他们手里这份报告本身就是奔着定性是否为枪去的,也就是物证中心拿不准,若是能拿准,此事早就有了结果,哪里还需要这般辩论?

  但还是那句话。

  这管徐德什么事?

  “公诉方,这点与我方没有关系。”

  “庭审是要看证据的,而非根据‘可能性’与‘猜测’进行定罪!”

  徐德摇摇头,绝口否决。

  “您想指控,那得先去鉴定,拿出‘确定的鉴定报告’。”

  郑通深吸一口气,“定性需要完整的凶器,凶器已经损坏,物证中心给不出鉴定!”

  徐德双手一摊,脸上流露出为难的表情,道:

  “我理解您的心情,可给不出报告您就缺乏现实依据,缺乏现实依据,其指控就站不住脚,您想站住脚就得......”

  公诉席。

  检察官郑通实在是无语了,他坐在席位上,闭着嘴巴直愣愣看着徐德。

  不是......

  对方这是在跟自己玩呢?

  绕过来绕过去的,最终怎么又绕回来了!?

  还理解心情...心情不是因为对方导致的吗?

  不过......

  就在此时。

  原告席处。

  律师杜藤皱着眉,仔细看了眼对方,沉思片刻后,最终望向王燕。

  “逼一下被告.......”

  王燕闻言,点头示意自己知晓。

  旋即。

首节 上一节 676/850下一节 尾节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