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二代还做毒枭啊......”
“......”
旁听席中。
数百人顿时交头接耳小声交流,阵阵哄乱的骚动声响彻在法庭内。
有人狐疑,有人盯着赵瑞震惊,更有人好似看到了什么天书一般的画面,满脸的懵。
直到......
前排处,忽的有人顿了顿,话锋一转,脸上表情可谓精彩。
“不对,海洛因是毒品中判罪最重的一档,正常贩毒四百克就能死刑,他这640克......”
“你什么意思?”
“我是说,哪怕叠加有利因素,640克高纯度海洛因也极易构成死刑。”
“但,先前被告不是明面上,花了七百万在【故意杀人罪】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上减刑吗.......”
“这......”
听到这话,有人微微一顿,旋即和朋友对视一眼,眼底神情要多精彩有多精彩。
花了七百万,就为了保下一个刽子手,且偏偏还能保住。
但问题来了。
故意杀人罪减刑。
和【贩毒罪】有什么关系?
但人命只有一条!
一想到这,有人下意识将视线投到前排的赵天河身上。
却见赵天河,此刻面色阴沉无比,那双眸子死死盯着审判区中。
哪怕是隔着数米远,也能从背后感受到他散发出的强烈负面情绪!
他的情绪......
很不好。
......
“肃静!”
眼见氛围逐渐走向高昂快要止不住。
审判区,高台上,审判长吕广大力敲着右手边的锤子。
“砰砰砰!”
锤子被连敲三下。
像是众人的脑袋也被敲了三下,骚乱的声音逐渐消失,最终被安静所取代,众人默默看着审判区,只不过此时那颗心却愈跳愈快。
“呼。”
审判长吕广呼出一口浊气,旋即他低头看着手中的文件材料,又将视线挪到辩护席。
“辩护席。”
蔡彭深吸一口气,沉声道道,“在。”
吕广道:
“从材料证据上来看,你方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瑞犯有【引诱、欺骗吸食毒品罪】。”
“其指控依据,是被告人所流传进酒吧的毒品中,致使数十人在无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导致毒品被吸食进体内。”
“就上述指控,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指控中的重要辩点也就三个,只要过了这三个,案件便没其余可审理的部分,必然进入到宣判阶段。
这三条则是:
一,当事人是否承认移交毒品行为是否贩毒。
二,被告人24号卖的是不是640克。
这两条,被告席亲口承认构成,以及存在诸多证据可以证明,所以,目前案件具有争议的只有第三条。
即:三,是否构成引诱吸食毒品罪!
如果要承担,那么...便有可能将贩毒的640克往1300克上靠,后果可不是单单的引诱他人吸食!
但是......
“审判长,上述所说我方存在明确质疑!”
蔡彭此刻深吸一口气,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旋即面无表情地紧盯对方。
还是那句话。
640克毒品,有事实依据,蔡彭确实没办法。
可1300克海洛因...别说事实依据了。
就是打死蔡彭,他也不可能松口!
何况...蔡彭就不信,公诉席能这么快的就将这些证据材料吸收殆尽化为己用,但凡解释得指控依据不足...案件就存在操作空间!
想到这。
蔡彭紧盯郑通,他沉下心,沉声道:
“我方申请公诉方就上述指控,进行依据俱全的表述!”
“准许。”
审判长吕光点头,视线挪到公诉席。
“请公诉方详细表述一下,构成犯罪的主要逻辑与相应法例。”
“这......”
公诉席。
郑通迟疑起来。
指控依据?说实话,一时询问下来,他倒是难以回答,又或者说...很难回答出难以辩论的话术!
思索半晌,正欲开口之际,也正是蔡彭紧盯他的时候。
突然的,一道声音忽的在身侧响起。
“审判长,民诉席对此有看法,公诉方应当是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后’结束。”
民诉席位置上,徐德瞥了眼郑通,开口提醒了一句话。
这话落下后。
审判区众人微微一愣。
下一秒,公诉席几人眼前一亮。
而辩护席众人也意识到什么意思,蔡彭和金律师猛地直起身,死死盯着徐德。
而此时。
审判台上顿时传来斥责。
“民诉席,未经询问不得开口!”
“给予警告一次。”
闻言,徐德点点头,“审判长,民诉方知晓。”
话落,他便不再开口。
辩护席本想等个对对方的处罚,可等了半晌,却连个处罚的影子都没见到,内心愈发窝火。
而审判长吕广,却扭头看向郑通,“公诉人,请尽快表述!”
“好。”
此刻。
公诉席,检察官郑通平复一下气息,旋即缓缓道:
“审判长,首先,公诉方指控点在于【贩毒罪】的构成行为的最终节点!”
徐德开口说了一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后结束’。
这话是什么意思?
首先。
先前的思路中,赵瑞的【贩毒罪】,是在明知孙蕊是毒贩的情况下,依旧将毒品转移给他,随后这行为构成贩卖。
这是最常规的贩毒案件构成情况。
但问题来了。
你如何能保证,你只是单单想贩卖这些毒品!?
举个例子。
你是一个洋葱精的生产老板,你在不知不觉间,将洋葱精卖给了一堆毒贩,毒贩用其生产毒品贩卖,卖给数百人。
在毒贩被捕后,你就面临两个选择路口。
一,你贩毒了,是贩毒罪主犯。
二,你没贩毒,只是正常商业售卖。
如果你说你没贩毒,你就是想卖点洋葱精,那么,你该怎么证明自己不是想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
直接掏出双方‘合作行为的终点’,如购买发票。
如此,就能证明你的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
即:你的行为目的,是‘贩卖洋葱精盈利’,而非‘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
但问题是...
如果你没发票呢?
你证明不了‘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而不是终止在‘制毒卖给数百人’呢!
那么。
一旦两阶段的行动被以‘连续性’相结,你必然要承担【贩毒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
就本案也是同样的道理!
“审判长。”
“就本案【贩毒罪】的行为中,被告人赵瑞将毒品提供给‘孙蕊’后,并无证据表明其‘贩毒行为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