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第154节

法庭内很安静。

大约是所有人都没有预料到仅仅原告只是提交了第一组证据,就能产生如此激烈的碰撞。审判庭内的空气像沾了湿水的绞绳一般,将人的脖子给紧紧拧住,带来一种压抑的窒息之感,明明没有任何的动作场面,却让人忍不住提心吊胆。

北原靠在椅子上,感受着这法庭的氛围,微微露出笑容。这种排山倒海欲来的压迫氛围,却仿佛构成了对他的精神奖赏。犹如一种极其独特的生物,它的进食养料竟是水银。对于其他活体来说是剧毒的物质,但对于它而言,却是最甜的甘泉。

北原从原告席位站了起来,目光撇在那位名教授的身上。

宇都宫坐在座位上安静地翻着证据册,并没有抬起头来,也没有注意到北原已经站了起来。他并不相信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且著作权案件实务经验为零,能在知识产权法这种极度专业的案件上进行沉着的临场应对。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是蚂蚁与大象的对决。只要后者轻轻抬腿,前者就会瞬间化为肉泥。

就在这个时刻,宇都宫的耳边回响起了一个男声。

在听到这个男声的瞬间,他的眼睛睁大了几分,立刻抬起头来。

却见面前这位男律师有条不紊地说道,“裁判长,请关注我们证据材料中的第二十四项。即原告下川与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在五年前签署的《科研目标考核书》。其中目标考核中明确载明的考核要求为5年内发表不低于4篇在SSCI上的论文,以及2篇在东洋学刊的论文。”

“即原告下川在京都大学内的科研考核目标很简单,就是论文的发表数量。虽然在考核书中有兜底条款,载明,‘若原告有其他重大学术贡献的,可以提交教授委员会评议’。但是,考核书并未明确该类重大学术贡献的形式为何。”

北原的嘴角微微咧起,“职务作品的成立,必须是在法人或单位明确的意志下主持。缺乏该类明确意志的,不能认定为该作品系为完成法人发布的任务。《科研目标考核书》并未明确记载点校作品为考核指标,据此,不能视为下川的点校工作是在大学明确的主持下进行,故《东土巡游遣唐记》不构成职务作品。”

宇都宫的眼角微微抽动了一下,大约是没有想到这个年轻人竟然能如此井井有条的组织反击。

但是,毫无疑问,这只是一个偶然。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人,靠着踩狗屎的运气,莫名其妙地就渡过了难关。

宇都宫再度轻轻地蔑笑了一下,说道,“方才原告既然说点校作品不是大学科研考核目标。那么,原告是否确认,下川准教授将不会把《东土巡游遣唐记》作为学术成果之一,向大学续聘评审会提交。”

这位名教授散发着有些阴森的冷笑。

这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无关的问题。

这场官司,尽管是一场著作权纠纷,但是其背后,还在于让下川获得续聘京都大学的机会。

下川的论文指标并没有能够达到大学的要求。

他能够上报的学术成果,就是这部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

宇都宫抓住的就是这一点,只要下川用《东土巡游遣唐记》来作为学术成果申报,那就是承认了这部点校作品是为完成大学的科研任务而进行。

而如果下川不把这部点校作品作为学术成果申报,他将没有任何可能获得大学的续聘。

一个极端两难的选择放在这个年轻人的面前。

旁听席内同情下川的学生代表,在不知不觉间屏住了呼吸,甚至已经有些不敢听起原告律师的回答。

这个世界上,总是存在这样的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给你走出一条路来。在如高山一般的困难面前,却总能够找到另辟蹊径的法门。在面对极端的两难选择时,他却能找到一种万全的办法。

北原嘴角微微翘起,“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否,是从它创作的过程本身来看。也就是说,一个作品在创作之初,至完成结束,只要不是在法人的明确意志下主持进行,那么,它就不是职务作品。”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其作品属性也就固定下来。一个本来不是职务作品的点校著作,不会因为事后用于申报,就变成了职务作品。这其中的道理,难道不是很简单?”

寥寥数语之间,宇都宫设下的两难选择,在转瞬间就被轻易挑翻。

以至于这个本该算作极其刁钻的问题,竟显得有些呆傻起来。

然而,不等那位被告席的法学教授反应过来,北原又走前一步,继续开火道,“方才,被告言及京都大学就《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工程向学术振兴委员会申报立项,表明该作品系由法人组织并承担责任。”

“然而,《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立项时间是在三年以前。而依据代理人方才出示的公证书,原告在五年之前就已经开始进行有关的点校活动,有其手提电脑word文档的创建、修改时间作为凭证。这再更进一步地说明了,下川着手该古籍点校时,并非由京都大学组织并承担责任。”

又是一波汹涌的浪潮席卷而来。

职务作品的认定要点有三个。第一个,是该作品的创作是为了完成公司发布的任务。第二个,是该作品的创作是由法人组织并承担责任。第三个,则是该作品的创作是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

三个条件中,只要缺少一个。

便不再构成特殊的职务作品。

然而,北原并没有在否认了第一个条件后便作罢。他继续开口否定了第二个条件,像是一头凶猛的怪兽,有着永远也不会被填饱的巨大胃口,向发疯一般不断吞噬着面前所能看到的一切活体,不断咬碎、撕裂,饮血。

这咄咄逼人的姿态,展示了面前这个年轻人的态度。

他要将方才这位东洋知识产权法权威所进行的法庭发言,驳斥得干干净净,一点都不能剩下!

第五十二章 反击

第五十三章 开胃菜

宇都宫从来没有想到面前的这个年轻人能够嚣张到这种份上。在听到这咄咄逼人的反击之后,他的太阳穴鼓了鼓,立刻从被告席上站起身道,“原告代理人,方才是在故意扭曲被告的发言。京都大学主持点校工作的时间,不能以科研项目的立项时间起算!”

“事实上,为了进行科研项目立项,京大的人文研究科早已事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点校工程进行准备,包括了从东洋各地的图书馆、特藏室、调取古籍的微缩胶卷,还组织修士生、博士生参与前期古籍底本的整理工作。”

宇都宫的目光变得锐利起来,“方才原告出示的证据发票中,已经自证其古籍点校所投入的资金,来自于京都大学,亦可以证明从一开始,京都大学就为下川的点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

宇都宫将最后的落脚点,放在了对大学资金的使用上。

深谙著作权纠纷的名教授知道,在很多情况,对单位物质技术利用的这一点,往往是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

毕竟,这是真金白银掏出去的成本。

法庭在考虑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时,公司真真正正花出去的钞票,可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个考虑因素。

无论何时何地,金钱都是最具有说服力的砝码。

只要稳稳的抓住这一点,即是握住了最重要的理据!

听着宇都宫的话,北原淡然地又笑了笑,微微侧身看向台上的高梨法官,“裁判长。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成立需为主要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然而,我们却不能够反过来说,只要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必然属于职务作品。”

这一番有些车轱辘的话说出来,刹那间,庭上的许多听者都流露出了困惑的表情。

北原走在法庭内,漫步了起来,“裁判长,请容许我进行举例说明。假如,我是一名漫画公司的员工。我每天向公司交上需要完成的画作以后,便用闲暇时间在电脑公司的设备上,进行个人的漫画创作。”

“在这个例子之中,固然我使用的是漫画公司的鼠标、漫画公司的电脑、漫画公司的绘图软件。然而,在这种情形下,我创作出来的漫画,难道是属于漫画公司的职务作品?”

“显然不是。”北原自问自答道。

“再比如,我领着报社的稿酬,进行写作。这是否意味着,我在闲暇时间创作出来的小说就属于报社的职务作品?这更加不可能了。”

在北原的举例之下,法庭内许多听者的好奇心已经被吊了起来。方才这两个例子中创作出来的作品,显然都不是职务作品。但问题在于,它们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作品。而它们之间又同下川使用大学资金进行报销,有什么样的关系。

感受到了听者想要求知的感觉,北原的笑容又浓郁了几分。

因为这正是将己方的法律观点,进行输出的最佳时刻。

北原抓住这个机会,提高声音道,“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并非代表作品一定就构成了职务作品。其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依附性和专门性。”

“所谓依附性,就是作品的创作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你要进行一个机械精雕作品,如果公司的精密机床,是完成这个作品所必须要用到的精密仪器。那么依附性,就在于这里存在了。”

“而另一个条件,就是专门性。换句话说,公司所提供的资金、技术是否专门用于该作品的创作支持。”

“只有具备了依附性和专门性,在此种情形下,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创作,方才构成职务作品。”

刹那间,北原从桌子上抽出了一张A4纸,向法庭内的众人展示,“这张纸上所载明的是京都大学的青年学者科研报销制度。其中,依据该制度,大学每年向青年学者提供两百万円额度的科研报销。”

“只要支出与科研活动有关,即可进行报销,没有施加更多的限定条件。其中,原告下川在这五年中有关古籍点校的支出,均从该制度中获取报销。”

“纵然该笔资金来自于大学,但其系用于支持一般的科研活动,并非限定用于某个科研项目。因此,原告下川所使用的大学资金,并非专门用于支持其古籍点校活动的资金!”

方才宇都宫组织起的反攻,犹如遭受重炮射击的要塞,骤然之间塌陷了一角。滚滚硝烟,意味着防御工事出现了重大损坏。

而面对这一幕,这位年轻男律师再度向前一步,决定给予摇摇欲坠的堡垒最后一击:

“而在古籍点校中,最不可或缺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在于古籍的底本。没有底本,点校就无从谈起。而原告所整理的《东土巡游遣唐记》中共有17个底本。恰恰这17个底本中,没有一个底本来自于京都大学的特藏!”

“综上所述,下川虽然在古籍点校过程中利用了京都大学的资金。但该资金既不是专门用于古籍点校项目,且京都大学也未提供相应的古籍底本支持原告的点校工作。故由于专门性和依附性的缺失,《东土巡游遣唐记》不构成京都大学的职务作品!”

话音落下。

仿佛尘埃落定。

宇都宫关于《东土巡游遣唐记》属于职务作品的反攻被彻底瓦解。

北原没有进行简单的驳斥。

而是选择了从头到尾,进行全方位,穷追猛打式的驳斥。

将这位名教授所说的每一个理由掰开,揉碎,扯烂,然后像是纸花一般,撒向空中。

宇都宫坐在被告席上,脸色因为怒火,而已经有些发青。之所以发怒,并不是在于被驳斥,而是在于这种过度发挥的驳斥。北原不仅根据职务作品的三个要点全部驳斥了一遍,然后还在法庭上嬉皮笑脸地举了两个例子,唯恐听众不明白他辩驳自己的内容。

这简直是在光明正大地挑战他在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崇高权威!

这个高梨,居然还仍由他瞎举例,浪费庭审时间!!

宇都宫咬紧了牙关,丰富的庭审经验,让他的心绪迅速平静下来。

关于职务作品的反攻,仅仅只是开胃菜。

著作权侵权的真正环节,尚未正式进入。

等到了举证侵权的环节,就可不是闹着完了。宇都宫再度冷笑了一下,像是手中已经握着一把锋利的弯刀,可以将对方随时一刀封喉。

台上的高梨法官看向了原告席,说道:“请原告继续举证。”

第五十三章 开胃菜

第五十四章 侵权法则

在著作权法的领域内,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则即为大名鼎鼎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这条规则起源于1869年西洋的Laurena案。经过一百多年的沉浮,这一法则不仅没有随着时间的变迁而被淘汰,反而成为了全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的黄金法则。

所谓“接触+实质性相似”指的就是,如果要控诉某人抄袭了你的作品,那么你就必须证明——第一,他人曾经接触过你的作品;第二,他的作品与你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在满足这两个前提的条件下,即能宣告著作权侵权的成立。

这就是宫川和北原所要面临的举证责任。

即——他们必须证明藤村曾经接触过下川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以及这两个点校稿存在实质性相似。

眼下,伫立在他们面前的第一座巍峨大山就是“接触”。

宫川听着法官的指令,娥眉稍皱,手指微微捏着已经准备好的举证意见书。要证明藤村曾经接触过下川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其实并非易事。

尽管下川曾经说过藤村曾到他的教研室内取走过遣唐记点校的第三稿,但是,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此事的发生。

毫无疑问,关于接触成立的证明,将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硬仗。

宫川握着手中的证据册,从原告席站了起来,“下面,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京都府光正公证处出具的A68528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被告于三年半前向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中,被告向原告问道,‘下川老师。学术振兴委员会最近在开展古籍点校工程项目申报,是否有意向参加?有的话,来面谈。’”

“第二项证据为《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项目研讨会会议记录》。该研讨会亦发生于三年半前。会议记录载明学院就点校项目的申报展开会议讨论。其中在15点-16点30分讨论的内容为《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立项的可能性,以及初步的点校样稿讨论。”

“第三项证据,为京都府光正公证处出具的A68528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原告下川的手机短信。该短信为两年半前,被告藤村向原告发送的手机信息。具体内容为,‘下川老师,点校进度如何?’”

“第四项证据,为《京都大学古籍点校立项申报表》。该表格中的项目主持人一栏,载明的姓名为被告‘藤村嘉代’。现学术振兴委员会上有关《东土巡游遣唐记》科研项目公示信息,亦显示项目主持人为‘藤村嘉代’。”

一份又一份的证据撂在原告的桌前,包含了两份公证书、以及两份书证。每摆出一份证据,就意味着针对堂堂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院长涉嫌抄袭的事实指控,又往前挪进了一步。旁听席上的各路学校管理层也不禁微微捏起一把汗来。

在出示完这四份证据后,宫川挺直了身子,放声说道,“原告方才出示的第二组证据证明,在原告下川着手点校《东土巡游遣唐记》后,被告藤村邀请原告参加学术振兴委员会的科研立项。其中,学院的立项研讨会记录载明会议内容包含《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样稿讨论。”

“同时,证据亦表明被告藤村是科研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工程的统筹推进工作,其曾向原告发送过短信,询问点校进度。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表明被告藤村曾在学院研讨会接触过下川提交过的点校样稿,并作为点校的主持人持续接触、跟踪原告下川的点校成果。”

“因此,从以上种种情形来看,被告存在接触原告点校作品的事实,已具备成立抄袭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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