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第170节

“下川善彦诉藤村嘉代,京都大学,京都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理。”高梨法官的声音从裁判席上传来道。

“在第二次审理中,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合议庭将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

在场所有人士都竖起了耳朵倾听。旁听席的观者都在好奇法官会在本案之中归纳出怎样的争议焦点,来让双方进行辩论。一时之间,法庭的空气像是停止了流动,声音的传播在这个狭窄的空间内仿佛变得迟滞。

高梨法官停顿了一下,微微提高声音道,“合议庭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古籍点校,究竟属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请原被告代理人围绕此点,发表辩论意见。”

高梨法官那有些清冷的声音落下。

争议焦点归纳完毕。

古籍点校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整个争议焦点的归纳过程不到1分钟的时间。

案件有且只有一个争议焦点。

这意味着——

这将是一场要么全输,要么全赢的官司。

(PS:假期一定正常双更)

第九十一章 额头出汗

只有一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也就是说,谁能够在这样一个争议焦点上说服法官,谁就能够赢取胜利。这也意味着一个冷酷的事实,双方律师的弹药将全部压缩在这一个点上。只要在这一个点上输了,整桩官司就将全部输去。

高梨法官那清冷的声音,犹如在现场放下了一把左轮手枪,并给枪膛装上了一发子弹, 开启了俄罗斯转盘的死亡游戏。原被告律师将轮流拿起这把手枪,朝对方击发。就看谁将能射出那颗致人死地的子弹。

宫川微微咽了一下口水,手隐隐在颤抖。在这种极度高压的氛围下,她也不得不紧张起来。然而,为了广濑,今天……今天,一定要赢下这场庭审,把那个讨人厌的藤村给赶下去!

宫川再度调节了一下呼吸,从原告席上站起来说道:

“裁判长。古籍点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换句话说,如果古籍点校属于作品,即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谓作品即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某一文本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法律中所规定的‘独创性’内涵。”

宫川的声音十分沉稳,一步一步地论述,逐步导向问题的关键。只见得她手中按下了遥控器。原告席旁边的白板顿时闪动,出现了一行行西洋文字。(注一)

“裁判长。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原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在西洋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即Bleistein v. Donalds Co.案件中所确立的额头出汗原则。”

“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中, 唐纳森光刻公司复制了布莱斯汀所创作的商业广告插图,被其起诉。联邦上诉法院以布莱斯汀所绘插图是用于商业广告, 故不为版权法律保护,驳回了原告诉请。”

“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判决, 认为商业广告属于版权法律的保护范围。”

“在该案之中的关键问题, 即是商业广告是否具有版权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所谓独创性,即是对于个体内在本性的一种个人化反映。个性本身即意味着某种独特性的存在。即便只是一个人进行单纯书写,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唯一性。”

“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是独立地进行创作。这种创作本身就已经带有个性的烙印。”

“所以,在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只要一个人付出了辛勤和汗水,其文本即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此即著名的‘额头出汗’原则。”

“根据‘额头出汗原则’,获得版权保护的根源在于作者独立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也就是说,法律中所规定的独创性,不等于原创性。其独创性的核心重点在于独立创作和付出汗水。”

宫川的声音重重地强调着独创性的具体内涵,法庭之上,这位女子目光如炬,向前站上一步说道:

“裁判长。具体回到本案而言。在《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古籍点校之中,所有过程俱由下川独立完成。其最早发现了遣唐记的17个底本,并开始着手进行点校。原告已经举证了其电脑设备中各个不同版本的电子点校稿的word文件形成、修改时间。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原告对遣唐记的点校是独立创作。”

“同时,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在遣唐记的点校过程中,需要经历对不同底本的比较、筛选、校勘别字、划分段落、添加注释、标点断句等等。在古代汉文原典难以辨认复原的情况下,上述这些工程,足以证明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辛勤和汗水。”

“事实上,原告下川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仅从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可以显示,下川曾在各地不同档案馆内的停留借阅时间超过557天,足以反映进行遣唐记点校所需要耗费的大量心血。”

“综上,根据‘额头出汗原则’对独创性内涵的诠释,原告下川在独立点校且付出大量勤勉劳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作品《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稿,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并借由独创性的存在,成立法律所规定的‘作品’。”

“因此,原告下川的《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稿属于‘作品’,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被告藤村出版的点校稿已同原告作品产生实质性相似,应当承担剽窃的法律侵权责任!”

论述完毕。

原告方的第一次进攻展开。

这位外表看似柔弱的女子,却在甫一开始的庭审展现出了惊人的爆发。先将问题的落脚点,踩在“独创性”的认定上,随后再通过援引西洋的判例学说,解释“独创”不等于“原创”,而是为“独立创作+付出劳动”,一步步导出最后的结论——古籍点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旁听席上的大学管理层,听到这环环相扣的论述,眼睛不由得都睁大了几分,不少大学人士已经攥紧了手。庭审的开头便已经出乎了他们的意料。他们作为法律的外行而言,完全没有想到所谓独创性的要求,竟然只需要独立创作,就可以达到。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就糟糕了!

宇都宫坐在被告席,表情颇为放松。纵然方才宫川作出了这样一番严密的论述的,并且还引用了西洋的判例学说,但在这位名教授的眼中,仿佛无法造成任何威胁。

旁边的池上,看着宇都宫的轻松表情,嘴角也微微翘起。这位东京律协副会长十分清楚,一旦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在围绕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见发表上,将会是一场单方面的屠杀。这两个小鬼,不可能抵挡住东洋鼎鼎有名的法学大权威。

宇都宫揉了揉手腕的关节,眼中充斥着讽笑之意,像是一个大人看着面前咿呀学语的小孩,从被告席缓缓站起,“裁判长……”

……

……

……

……

【注一】这里作者要说明一下。很多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可以援用学理学说。其中学理学说的范围,包括外国法律和外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知识产权案件里面援引外国判例这种情况尤为常见。

在现实中,即便是我国没有承认学理学说作为法律渊源,但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裁判,也有大量引用外国判例原理的案例(比如著名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法则,即是来源于外国判例)。所以,你们也会看到本案的著作权庭审也会援用外国判例。这个案件里出现的外国判例都不是瞎编的,皆为真实存在,读者可以放心食用。

第九十二章 电话号码

“裁判长。”宇都宫冷笑道,“方才原告代理人认为只要文本创作是在独立完成,且付出辛劳的情况下,就能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这一点是完全的不正确。”

“刚才原告代理人也复述了法律对作品的定义,亦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

宇都宫故意扬了尾音,重重地强调了这句定义的最后几个字, “智力成果四个字,已经说明,仅仅只是付出勤勉的劳动是不行的。独创性的要求,必须包含一定程度的原创性在内,才属于智力劳动。”

宇都宫按下手中的遥控器,却见被告席的白板处同样闪烁了一下,同样出现了一行行的西洋文字。

“方才原告代理人援引的所谓‘额头出汗原则’,事实上早已在西洋最新的判例学说中被否定。”

“在此,被告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关注到西洋的最新判例,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即Feist Publi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又称为电话号码簿案。在本案之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载明,独创性的成立不能仅以独立创作为基础,必须还要求原创性的存在。”

“在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中,乡村电话公司印制有所谓‘黄页’和‘白页’电话号码簿。这些电话号码簿记载了公司用户的地址和号码。其中费斯特出版公司亦是有经营‘黄页’与‘白页’电话簿,且其经营的地理范围要超过乡村电话公司。”

“费斯特出版公司向乡村电话公司表达,希望引用其‘白页’电话号码簿。该请求遭拒后,费斯特出版公司径行摘取乡村电话公司的‘白页’电话号码簿,直接引用。乡村电话公司遂起诉费斯特出版公司, 认为其侵犯了‘白页’电话号码簿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是‘白页’电话号码簿是否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其争议的核心焦点, 即是电话号码簿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宇都宫的嘴角咧了咧, “该案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亦可以供合议庭参考。电话号码本身属于事实。而事实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换句话说, 虽然乡村电话公司对于电话号码的取得进行了一定的整理,并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这种整理本身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原创性。”

“乡村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的排列,只不过是按照用户的姓名、住址、乡镇等等进行编排。没有体现出任何程度的原创性。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乡村电话公司的号码簿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电话号码簿的制作过程,符合刚才原告所列举的额头出汗原则。其是由乡村电话公司独立创作,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汗水,但仍旧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根源就在于,其不具有原创性。通过电话号码簿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事实上否认了原告方才所述的‘额头出汗原则’!!”

宇都宫猛地提高声音。

这位东洋法学大权威的强烈气场,顿时像波涛巨浪般朝原告席掀去。

只见得这位法学名教授继续道:“从西洋的电话号码簿案,亦可以窥知本案所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本案之中,下川所从事的是点校活动。尽管其对古籍作品添加了标点进行断句,抑或进行了划分段落,又或者校勘了别字。”

“但请合议庭注意!上述的一系列点校活动,都只是对于事实材料的整理。其最终所复现的成果,也是事实材料,即《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原典。其点校活动,没有改变原典的表达。”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新的东西’在下川的点校活动之中产生。在下川点校之前,《东土巡游遣唐记》还是《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之后,遣唐记也还是遣唐记。其具体内容仍然是遣唐使关谷在东土所见所闻的一系列记载。”

“正如同对电话号码的整理,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电话号码一样。对汉文原典的整理结果,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汉文原典。”

“原告的点校活动不具有任何创作内容,缺乏原创性。因此,其不满足作品对原创性的要求。原告下川的点校稿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刹那间,方才宫川的整个论述,被宇都宫撕开裂口。

宫川皱着两道娥眉,握紧了笔,急忙站起来反驳道:“裁判长!被告方才说的不对,对于电话号码簿的整理,不能与古籍的整理相提并论。其使用电话号码簿案来类比,是对判例的选择错误。”

“哦?”宇都宫听到宫川的反驳笑了笑,“那你倒是说说哪里不能相提并论。电话号码簿整理的对象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电话号码。古籍整理的对象也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汉文原典。”

“原告所引用的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方才是真正的援引错误!商业广告插图的绘制,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是经历一个‘无中生有’的过程。其与对事实材料的整理,完全不可相提并论。”

“因此,裁判长!本案的法律争论其实异常简单。事实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原告下川的点校成果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梳理复现。显然并未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综上,被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之上,回响着这位法学名教授的声音。

正如同在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中,费斯特出版公司对于乡村电话公司的号码簿的复制,不属于剽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一样。

这位法学名教授也宣告着这样一个残忍无比的事实——那就是,即便藤村真的完全复制了下川的点校成果,他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是的,那怕他人将你的劳动成果光明正大的取走。

他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剽窃。

坏人哪怕做了坏事,也不用承担任何的结果。

审判庭的大门紧闭,但却似有寒风吹进这法庭一般,无声地诉说着这场著作权官司的残酷。

第九十三章 最低限度

宇都宫得意地翘起嘴角,欣赏着眼前胜利的场景。只见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打开着手提电脑,似乎正在迅速浏览着方才法庭呈现出的电话号码簿一案。

没用的。

宇都宫内心冷笑了几分。临到场才来阅读自己呈交给法庭的外国法判例,这绝对在时间上赶不及。在这种依靠外国法判例输出弹药的场合,比拼地是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从大学刚毕业的小鬼,不可能具备应付这种场面的能力。

宇都宫正准备从被告席上坐下, 就在这个时候,一个男声从身后传来。

“裁判长。”

这熟悉的男声,此刻却犹如鬼魅般砸响催命钟的铃声。宇都宫眉头一抖,立刻回过身来,在看到那个男律师站起来后,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这个场景, 有些超乎了宇都宫的想象力。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着审判席,开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对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并没有展示全面。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独创性具有对原创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却对原创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谈。”

“请裁判长注意该案裁判文书第二节,第A段。奥康纳大法官明确载明,所谓原创性的要求仅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无论该等所谓‘创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显。只要包含微小数量的创造性,便已足够。”

“本案之中,下川通过对文本进行添加注释,对遣唐记中所发生的事件,提供了相应的历史背景和发生原因,给出了作者个人化的解释。其显然已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遣唐记的点校稿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宇都宫没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应。如果不是眼前站着的人确确实实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毛孩, 宇都宫恍然间还会认为,站在对面的是一个久经知识产权诉讼的老手律师。

“下川在本案之中,通过点校活动,令汉文典籍能够更进一步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已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请合议庭注意!”宇都宫立刻反驳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

宇都宫随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记,一页页地翻动起来,“请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记经过点校之后,仍然是汉文原典。其中的汉文句式构造,与现代东洋文字的语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说, 即使是普通人也难以阅读遣唐记的点校版本。”

宇都宫展示着遣唐记内的一页页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汉文书写。

对于没有接受过汉文学习, 且进一步学习到一定程度的人, 的确无从直接下手阅读遣唐记。

“遣唐记仍然是小范围的点校作。只有极其专业的文史学者,才能够对其进一步”宇都宫补充道,“因此,下川所谓的点校,并未达到能使读者更进一步利用的程度!”

宇都宫的话音刚落下,便见得那位年轻的原告男律师迅速还击,“裁判长。被告代理人方才不恰当地限缩‘读者’的范围,认为只有使一般读者也能有效利用的事实汇编才具有可版权性。”

“事实上,作品的创作既有面向一般读者,也有面向专业领域的读者。如果能够使专业领域的读者,也能更加有效利用经过采集的事实材料。那么对于该事实材料的采集,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打个比方而言。我将十八世纪的人口数据,以专业统计图表的方式呈现出来。纵然该呈现只有具备统计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但只要在统计图表对人口数据的分类、采集,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那么亦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尽管不具有统计学知识的读者,无法理解我的图表。但是,其已足够达到原创性的要求。被告代理人以遣唐记经过点校后,仍然只有专业领域的文史学者才能解读,而否认其对汉文原典的有效整理和利用。其观点是根本的不正确,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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