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律师 第655节

  他冲着赵忠,再次露出个淡然的笑容。

  审判台:......

  审判员周法官此时有些欲言又止,看着徐德眼角抽搐,内心惊叹。

  ‘好胆,一直在挑衅审判台!’

  随即,他又稍稍看了眼赵忠,却见对方此时似笑非笑,只是看着手里照片,也不知在想些什么。

  一时之间,审判台此时竟没传来任何声音。

  不过......

  他们安静。

  却不代表原告那边也能安静!

  “审判长,异议!异议!被告这是在强词夺理!”

  “案件凶器究竟是什么,本就无需争议,在一审还未开庭之际,被告人就亲口给其定性!”

  原告方。

  律师王燕此时有些焦急,她眼神中还残留着刚才对徐德展露出的惊骇。

  假肢......

  不是,这两个字到底是怎么从对方律师嘴里吐出来?

  他又怎么敢如此一本正经的说出来的!

  王燕这辈子都没想过,一起枪击案,竟然能有人面色正经的看着被枪杀的死者,说这是用假肢自杀的......

  这人,真的没有任何道德心吗!?

  想到这。

  王燕急忙将手里一份文件抬起,她急不可耐道:

  “审判长,这是被告人曾亲口描述的口供。”

  “口供上,被告人李杰声称,致使案件死者魏田死亡的凶器,是其在1995年,也就是《禁枪令》未颁发之前,私人焊接的土枪!”

  话落。

  众人的视线聚焦在对方手里的东西上。

  这是警方审讯得来的口供,上面记录很清晰,若是放在其余案中,压根不存在驳回的可能性。

  除此外。

  “还有这!”

  王燕瞥了眼公诉席,见对方没什么意见,内心微微一沉,稳住心神。

  思索间,又掏出另一份文件。

  “这是2003年5月1日案发后,海城警察与市级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老家‘老屋村’,针对其邻居与朋友进行走访所取得的‘证言’!”

  “证言中,多方人员针对凶器进行了指证。”

  “有人曾吃过被告人用枪械所打的猎物,也有人借过这柄‘土枪’。”

  “在社会因素中,此凶器毫无争议地是法律标准上的‘枪械’!”

  禁枪令之前,枪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

  李杰和村里其余可以持枪的人,时不时就外出打点鸟。

  所以当初稍微走访调查一番,所谓的‘指证’自然就数不胜数。

  但问题来了......

  “原告方,此言差矣!”

  “从社会因素中,给一件物品如何定义,是要从两方面去看!”

  不等审判台开口示意。

  被告席。

  徐德此时再次流露出耐心解释的表情,睁大眼睛,语气柔和,好似是在为对方解惑。

  他道:

  “一,是物件在固定时间内存在的物理条件!”

  “你方所说,凶器在1995年之前,是符合法律《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械’的定义标准。”

  “但正如你方所言,凶器只在1995年之前,其物理条件符合‘枪械’标准,而不是现在依旧符合!”

  “请问,现在的凶器,其物理条件是否还符合枪械定义标准?”

  徐德满脸诚恳,眼睛睁的很大。

  他的语气中很是认真,只是听得王燕内心愈发窝火。

  是的,这股窝火很莫名其妙,王燕也不是个容易被挑动情绪的,可...见到徐德这副模样,她就是忍不住想骂娘。

  王燕脸上露出怒容就要开口:

  “被告律师,我想您应当知道,一柄锈迹斑斑的老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吧?”

  “这点不需要我方开口提醒才对!”

  枪的认定是很繁杂的。

  所以,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按照《枪管法》的标准对枪进行认定,否则会出大乱子。

  就比如王燕口中所说的特殊情况。

  假设,现在你是物证鉴定中心的‘枪弹痕迹科’的检测员。

  你手里有一把从七十年代传承下来的长枪,此时,枪械内部生锈堵塞,枪管被堵死,不具备发射能力。

  那么,你是否会对这柄枪认定为‘枪械’?

  不算?但它几十年前就是枪,且一直没改造过,稍加除锈就能杀人!

  算?但此时它的客观条件就是不符合测评标准!

  其次。

  重新进行思考。

  按照《枪管法》中,原文明确规定:三条判定枪械的‘结构、动能、致伤力’因素,需要同时满足才算枪。

  但是!

  但是啊。

  如果,你将一柄土枪全部拆卸成零件,放在包里分批准备上飞机。

  每个零件都不算枪也不是违规零件,但组合在一起就算枪,此时,安检看到你包里有一堆枪械零件。

  那么。

  这堆零件是否算‘枪’?

  算?可这只是零件!只有组装好才算枪!

  不算?三分钟内就能组装成一柄枪打爆机长脑袋!

  如果判定为算。

  那么,你觉得你家里存在的所有零件,是否能拼凑出一把土枪?比如电视机、铁床架等拆出的零件。

  很明显,很多家庭的零件能搓出来!

  不说别的,一把钉枪稍微改改就扣了。

  那么,难道警察可以将零件搜出来拼凑,随后判你一个持枪罪?

  至于徐德的回应......

  “王律师,我知道。”

  “但是!”

  “请问,一块铁被锻造成枪,随即又将枪进行熔炼,变成钉子和锤子。”

  只见徐德眉头一挑,再次开口反驳。

  “那么,这原本被定义过‘枪’的材料,锻造成钉子锤子,难不成也要给买走钉子锤子的人判一个‘非法持枪罪’!?”

  “凶器的定义,是随着客观条件存留时间而具备阶段性,条件更改,定义也跟着更改的!”

  “95年,我方委托人将这份材料锻造成枪。”

  “但95年后,客观条件分明已经更改,已经变成一具无需质疑的‘假肢’!”

  王燕恼羞,内心急不可耐,双手顿时拍在桌上,牙齿一咬,站起身道:

  “你这分明是偷换概念,你......”

  她话还没说完。

  “王律师,请住口!”

  徐德伸出手,好似交警指挥车辆刹车一样,瞬间令王燕如鲠在喉。

  “我知道您很急,但您先别急,因为我方话还没说完,等我方说完您再急也不为过。”

  “上述是我方所言的,社会因素给予物品进行认定的因素‘一’。”

  “而接下来,便是‘二’”。

  说着。

  他的手指伸出第二根。

  “二。”

  “物品的具体用处!”

  “一个东西属什么性质,要看被用来做什么,再根据用处来进行反向定义是否符合枪。”

  “比如用来炒菜的,那就是厨具,属于厨具中的铁锅,而用来杀人的,就是枪。”

  “就本案凶器,自1995年至眼下2003年9月9日.......”

  “一直被我方委托人安装在自己腿上进行使用!”

  “我想问问原告。”

  “请问。”

  “这器具,在这八年内,是否是以承担‘假肢’作用的形式进行存在!?”

  话落。

  徐德便不再开口,只是睁着眼看原告,眼神中流露出些许期待。

  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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