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不能避,不能逃,不能拒,不能抗。
避则噬愈烈,逃则噬愈猛,拒则噬愈坚,抗则噬愈固。
戮乃叹曰:“此吾道成之代价也。”
遂以天刑台代承其噬,本尊遁入天外,不复返。
天刑台化为一道银光,藏于太虚深处,以待后缘。
银光之上,有兑金之痕,如刀如斧,如凿如钎。
痕入银光,如骨入肉,如肉入心,如心入魂。
此痕者,戮之噬天之证也。
银光不灭,则痕不灭;银光不碎,则痕不碎。
痕在光中,如噬在道中,如劫在身中,如逆在心中。
后人观之,莫不悚然。
此乃戮之噬天,亦乃兑金噬主之证。
刑之证,在太簇之后。
彼时太簇已隐,青木果位封于太阴仙器之中,万木之气衰微至极。
刑生于西极金渊之中,长于白虹之上,饮秋霜之寒,食肃杀之精。
其形如人,其色如霜,其目如电,其发如针,其衣如刃,其冠如斧。
其行也,如风如电,如雷如霆,如刀如剑,如斧如钺。
所过之处,万物皆肃,群邪皆辟,万恶皆伏,众乱皆止。
刑之证道,在“天罚”之劫。
彼时天道有失,天纲不振,天纪不张,天律不行,天罚不施。
天有失,则天乱;天有缺,则天缺;天有弊,则天弊;天有恶,则天恶。
天乱、天缺、天弊、天恶,而天道不能自矫,天纲不能自振,天纪不能自张,天律不能自行,天罚不能自施。
天道乃求助于刑。
天道曰:“吾有失,汝能矫之乎?吾有缺,汝能补之乎?吾有弊,汝能除之乎?吾有恶,汝能去之乎?”
刑对曰:“能。”
天道曰:“汝何以矫吾之失?何以补吾之缺?何以除吾之弊?何以去吾之恶?”
刑对曰:“以吾之刃,矫天之失;以吾之斧,补天之缺;以吾之霜,除天之弊;以吾之秋,去天之恶。”
天道曰:“善。”
乃赐刑以“天罚之权”,使刑代天行罚,代天施刑,代天矫失,代天补缺。
刑乃持天罚之权,行天罚之罚,矫天之失,补天之缺,除天之弊,去天之恶。
天失矫,则天正;天缺补,则天全;天弊除,则天清;天恶去,则天善。
天正、天全、天清、天善,而刑之劫亦成。
刑之劫,在“噬天”。
刑代天行罚,代天施刑,然天罚之权,乃天之所赐;天刑之柄,乃天之所授。
赐者必取,授者必索。
天赐刑以天罚之权,则天取刑之精;天授刑以天刑之柄,则天索刑之质。
取精则刑损,索质则刑亏。
损则刑怒,亏则刑怨。
刑怒,则劫生;刑怨,则噬起。
刑之噬天,自刑证道之日始,至刑隐去之日止,凡九千年,未尝一日止息。
九千年间,刑之噬天如影随形,如疽附骨,如蛆附肉,如蛊附魂。
刑立于天罚台上,持天罚之权,行天罚之罚,其噬如针,刺其道基;其噬如网,缚其果位;其噬如潮,淹其神性;其噬如火,焚其功德。
针针见血,网网收紧,潮潮汹涌,火火烈烈。
刑不能避,不能逃,不能拒,不能抗。
避则噬愈烈,逃则噬愈猛,拒则噬愈坚,抗则噬愈固。
刑乃叹曰:“此吾道成之代价也。”
遂以天罚台代承其噬,本尊遁入天外,不复返。
天罚台化为一道银光,藏于太虚深处,以待后缘。
银光之上,有兑金之痕,如刀如斧,如凿如钎。
痕入银光,如骨入肉,如肉入心,如心入魂。
此痕者,刑之噬天之证也。
银光不灭,则痕不灭;银光不碎,则痕不碎。
痕在光中,如噬在道中,如劫在身中,如逆在心中。
后人观之,莫不悚然。
此乃刑之噬天,亦乃兑金噬主之证。
戮与刑,一杀一罚,一刑一戮。
杀以止杀,罚以止罚。
戮者,天地之刑也;刑者,天地之戮也。
二者一也,非二也。
戮之证,在青帝之前,其劫在噬天;刑之证,在太簇之后,其劫在噬天。
二君之证,皆以兑金为体,以天刑天罚为用,以噬天为劫,以逆天为正。
天刑天罚,兑金之权也;噬天逆天,兑金之劫也。
权者,兑金之所以能逆也;劫者,兑金之所以能噬也。
逆而不噬,则逆无力;噬而不逆,则噬无据。
逆噬相济,兑金乃全。
戮与刑,其逆也如天刑之肃,其噬也如天罚之严。
天刑之肃,万物皆肃;天罚之严,群邪皆辟。
肃则逆有力,严则噬有据。
逆有力,故能矫天之失;噬有据,故能补天之缺。
天失矫,则天正;天缺补,则天全。
天正天全,而戮刑之功成矣。
然天正天全之后,戮刑之劫亦成。
何也?
天正天全,则天不复有失,不复有缺,不复有弊,不复有恶。
其性至刚,其质至锐,其用至烈,其德至严。
刚则不可屈,锐则不可挡,烈则不可遏,严则不可犯。
天得兑金以肃四时,地得兑金以成万物,人得兑金以正纲纪。
故兑金一道,乃天地间至刚至烈之道,非大勇大毅之人不能修,非大智大慧之人不能证。
兑金之极,在于“肃”之一字。
肃者,严也,厉也,敬也,戒也。
如秋之肃,万物收敛,不敢放逸;如冬之肃,万物闭藏,不敢妄动。
肃者,非为杀也,乃为止也,止而后能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兑金之肃,不在杀而在止,不在灭而在敛,不在摧而在折,不在毁而在缺。
折者,断其曲也;缺者,去其赘也。
曲断则直,赘去则纯。
兑金之道,以折为成,以缺为全。
天下之物,有曲必有直,有赘必有纯,有缺必有全,有折必有成。
兑金之折,非折物也,折其曲也;兑金之缺,非缺物也,缺其赘也。
曲折而直自见,赘缺而纯自显。
此乃兑金之真,亦乃兑金之极。
后之修兑金者,当于此处留心,不可执一而废百,不可执偏而失全。
如此,方不负古之传道者之苦心,方不负大道广大之至意。
第498章 九韶
离火者,南方之正火也。
其数七,其位南,其时夏,其色赤,其味苦,其性炎上,其德辉光。
离者,丽也,明也,附也,变也。
万物莫不附丽于火而显其形,莫不借火之光而见其色,莫不因火之变而通其性。
故离火之道,乃天地间至丽至变之道,离火之根脚,溯于浑沌初分之劫。
彼时清浊未判,阴阳未分,五行未立,万象未形。
有物生于混沌之中,其形如鸟,其色如霞,其质如光,其翼如焰。
此物不燃不灭,不增不减,不垢不净,不生不灭。
唯于混沌之中,静待其时。
待至天地将分,清浊将判,阴阳将立,五行将成。
此物乃动。
其动也,如朝霞之升,如晚霞之落,如彩虹之现,如极光之舞。
一展翼而天地明,再展翼而万物著,三展翼而四时行,四展翼而百化兴。
此鸟名“离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