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心惊肉跳的赶紧拱手躬身连声称是:
“是是是,我们绝对不敢,多谢殿下体量,属下已经写了大半了,收到消息赶紧过来报告殿下的。”
朱靖坤挥手让提刑按察使回去,看着对方走出房门之后,把自己写到一半的报告扔到了一边。
拿起另外一份空白的秘奏题本,重新整理和撰写一份另外报告的提纲。
写完提纲,整理好思绪,没有将报告完整写出来,而是直接给自己老爹打电话。
普通臣子没有机会直接打通皇帝的电话,但朱靖坤显然不是一般臣子,可以直接叫到号的。
电话接通之后,朱靖坤赶紧按照组织好的提纲,跟父亲直接口头做汇报。
首先说明自己目前发现的情况,包括发现土地公司的交易有问题,包括自己让江南提刑按察使主动请罪。
包括自己目前做好的安排和规划,甚至还包括刚刚得知的寡妇黄吕氏的死。
最后说明自己的请求和建议。
请皇帝父亲给自己另外多安排一些人手,保护自己的安全也配合自己继续做事。
朱靖坤刚刚跟提刑按察使说的话是实话,但却不是全部。
朱靖坤虽然确实觉得,江南官员在脑子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在这个时候直接杀人灭口。
但不敢保证这些官员里面没有疯子。
所以为了自己的安全,自己摆出特别可信的姿态,首先安抚了提刑按察使的情绪。
然后就马上向自己老爹求援了。
最后朱靖坤口头向父亲建议,拆分现有的提刑按察使司,分别设立一个提点邢狱司,一个按察使司。
同时在府州县级别,恢复崇祯后期使用过的提刑官,专职负责刑狱事宜,府州现有官员负责其他政务。
现在提刑按察使司一个衙门,本身既负责监督也负责审判和刑狱,还有一堆杂七杂八的工作,职责过于复杂。
关键是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发现了案件之后自己调查自己管理,甚至可能出现自己审判自己的情况。
对于情况复杂、牵扯众多的案件,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员就不想正式立案调查,因为那是给他们自己的同僚制造麻烦。
土地公司回收土地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刑按察使司并没有出面制止,很可能就有这种考量在内。
府州县基层官员直接负责审判,同样有自己管自己和自己审判自己的问题。
特别是在府州县主官和佐贰官都有审判权力的时候,双方沆瀣一气的概率就容易超过互相监督制衡的概率。
崇祯朝单独设立提刑官,而后续又逐步取消的原因,是当时朝廷的财政无法支持。
但是现在的朝廷财政比当时充沛,足够支持这种改革了。
朱简烜收到儿子的电话,就知道对方大概率有什么紧急事情要报告,所以拿起电话之后就先耐心听完了对方的报告。
探后直接给出了回应:
“虽然这帮臣子应该没有胆子跟你为难,但你的小心谨慎是绝对正确的选择。
“你在江南先安稳几日,专门收集听取当地士绅的看法,不要急于做出任何激进的回应和决定。
“我会马上给你安排更多的护卫人员,并给你调动江南锦衣卫的权力。
“另外安排三个驻防主力师南下,他们不受你的直接指挥,但会负责维持江南的稳定,并确保你的安全。
“至于拆分提刑按察使,以及设立提刑官的事情,我会考虑的。”
朱靖坤听完就松了口气:
“谢父皇。”
第392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
朱简烜挂掉电话之后,就叫来值守的大学士和枢密使,按照自己的意思拟定几份圣旨,把刚才给大儿子的承诺落实下来。
然后再次考虑刚才儿子最后的那份建议。
在省级衙门拆分提刑按察使司,在府州县衙门设立专管刑狱的官员,按照前世的现代说法似乎就是“司法独立”。
大明现在的司法体系是不独立的,但是以前搞过。
大约是崇祯中后期的时候,在大明朝廷的直辖区域内,曾经尝试过搞司法独立。
按照朱简烜的判断,崇祯去搞司法独立的尝试,应该是受近后世西方文化的影响,理所当然的做出的选择。
并不是根据神洲本土的现实情况做的改革,所以最终也事实上完全失败了。
欧洲的司法独立是在权力斗争中产生的。
是欧洲的宗教、国王、领主三头统治,加上工商业群体夹杂其中导致的结果。
宗教法庭夺取世俗领主的权力,国王派遣法庭夺取地方领主的权力,城市的行业协会夺取封建领主的权力。
中世纪的欧洲,地方上的封建领主权力极大,本质上就是一个个的真正的土皇帝。
他们天然拥有包括死刑判决和批准权在内的一切权力。
教会、国王、自治城市,都想方设法的从领主手中夺取权力,他们都有着强烈而又持久的动力去做这件事情。
这些人不会特别在意司法独立的成本。
同时欧洲的地方基层管理,本来就是封建领主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教会和国王不但不会给他们发俸禄,反而还要收取税金。
自治城市工会也只会为自己获得的权力支付报酬和税金。
欧洲的立法权独立,也就是近现代议会的形成,也是工商业群体向国王夺权的结果。
所以欧洲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都天然的与行政机构互相对立。
因为行政机构是国王和领主权力剩余部分的延伸,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反抗者夺走的那部分。
欧洲国王是通过夺权完成中央集权的。
神洲古典时代没有类似欧洲的特殊环境,本来所有权力就默认都是属于皇帝和朝廷的。
皇帝皇朝廷还要给所有的官员发俸禄。
就算是有人意识到司法独立的好处,到底要不要实施的时候也会重点考虑成本问题。
一旦有其他的更重要的事情,就很容易放弃这种没有强烈需求的改革。
相比于欧洲的教会、国王、领主、工会的四方角力,神洲古典时代的权力争夺更多的体现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上。
神洲古典时代早期,地方主政官员的权力极大,除了军事之外的其他绝大部分事务都能管。
甚至很多时候军事也能管,地方官都是真正的封疆大吏。
州、郡、府、县这种规模的行政区的资源和能量有限,主政官员就算是大权独揽也很难对中央朝廷造成太大的影响。
但是神洲的省级行政区的规模太大了,已经是春秋战国时期或者欧洲的大中型国家规模了。
一个人完全掌握一个省的资源和人力,在中央朝廷上也会有巨大的话语权,自然也最容易被皇帝和中央朝廷官员忌惮。
汉代发现疆域太大,郡县两级区划管不过来,于是设置了刺史作为地方监督人员,最终演变成了权力巨大的州牧。
到了隋唐时期,天下再次归于一统,皇帝为了避免州牧这种能量巨大的地方官出现,意图恢复郡县两级区划。
但是后来发现两级区划不现实,不得不另外设置了“道”,作为监查、调查、考察机构,结果再次逐渐变成了行政机构。
到了宋朝的时候,中央朝廷确定两级行政区划没有可行性,三级区划又容易在省级行政区形成地方割据,于是就开始在省级机构里面搞分权制衡。
宋朝围绕“路”这个机制,陆续设置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这四个互不统属的机构。
转运司负责财政,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审判,提举常平司专管榷场事务,安抚司负责军事。
四个机构统称四监司,他们都带有“监查”和“临时”的背景,也没有单独设立负责一路行政权的机构。
所以宋代的“路”不能算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
到了明代,有了三司加上监查御史,正式落实了三级行政区划,也正式落实了省级机构分权。将地方权力完全分成了四份。
布政使司,专管常规政务包括财政,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机构,也是宋代所没有的。
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刑狱和地方监督,监督其他的地方官员,监督水利、屯田、驿站、招兵、警备相关的工作。
都指挥使司,负责管理地方卫所,镇守地方。
监察御史,负责巡视地方。
神洲的地方分权,是将地方权力做合理的拆分,是单纯的职责层面的分担和制衡。
是中央与地方的斗争导致的,不是同级别官员内部的斗争导致的。
同级不同类型官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对抗关系。
所以相同机构的地方官,会天然倾向于内部抱团,互相遮掩并欺上瞒下。
除非是本来就有远大抱负的官员,绝大部分传统地方官僚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对于其他的陌生官员的各种事情,他们会习惯性的无视甚至主动协助掩护。
为了压制和规避这种倾向,神洲历代王朝想尽了各种办法。
单就制度方面而言,首先是最基本的流官制度,避免官员在一地扎根抱团。
然后是各种监督制度,从中央直接派遣官员去地方巡视,或者派遣中央官员临时镇守地方。
最后是分权制衡,在同一级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衙门,分管相近甚至相同的职责,互相监督掣肘制衡。
但是制度的复杂化,通常意味着效率低下与成本高昂,必须在廉洁、可靠、廉价、效率等重要因素之间折中。
所以全面的分权只在省级行政区实施,府州县等基层机构仍然是主官独揽大权,佐贰官对主官的限制能力相对有限。
崇祯当时将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从地方的的主政官员身上剥离,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
在三司层面,将提刑按察使司拆分成两个衙门,成立单独的提刑司掌管刑狱。
三司下属的府、州、县衙门,也同时设立本级的提刑官。
但是由于朝廷的财力有限,由于社会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由于对行政效率的拖慢等原因,当时的改造就并不彻底。
有些地方开始的时候设置了提刑官,但是后来又将其并入了原有的府通判、州判官、县丞身上。
通判、判官、县丞本来都是地方佐贰官,他们平时替地方主政官员分担处理部分常规政务,也用来制衡主政官员的权力。
当时不再允许主政官员审判,只允许佐贰官审判,结果就是让双方的地位变成了两头大。
甚至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佐贰官实权更大的情况。
这种倒反天罡导致的混乱持续了一段时间,崇祯不得不再次调整了主官和佐贰官的职责。
让通判、判官、县丞只管审判,其他政务全部交给知府、知州、县令。
结果又导致知府、知州、县令的权力过大,事务过多。
最后又再次搞职责拆分,让知府和通判都能审判,权力分配也恢复了最初的方式。
专门的提刑官存在了一段时间又消失了。
朱靖坤认为,崇祯皇帝的改革是正确的,但是当时朝廷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无法额外维持独立的审判体系。
现在大明具备这种条件了。
现在大明的工业化迅速铺开,生产力有了大幅度提升,朝廷有了更多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