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第138节

“下川老师,亲自把一张张微缩胶卷截取,将这11个版本,全部整理完毕。其中,每个版本都有很多残缺、错漏字。老师一个个版本的耐心比对甄别,补充错漏的内容,最后又形成了一个新的版本。在这个版本的基础上,老师进行了逐字逐句的点校,添加标点符号,进行断句,而且加了注释。整个工程费时费力,耗去老师将近五年的心血。”

“然而……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心血之作,全部……全部给那个藤村偷去了!”广濑不知不觉中变得有些激动起来。

下川看着面前这本印制精美的书籍,上面的点校者一栏上正明明晃晃的印着那位院长的名字,不由得微微叹了口气:“是的,藤村抄袭我的就是这些断句的标点符号。”

“当时我着手启动这项工程的时候,他就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知道了我在干这件事情。大概是在前两年的时候。藤村过来和我说,京都大学的人文研究科最近正在启动一个古籍整理工程,是东洋学术振兴会资助的重点项目,让我也把这个工程也拉进来。”

“后来,他让我把点校的版本打印出来,送上去给学术振兴会审查。我把打印稿交给他之后,就再也没消息了。直到……直到去年的时候,我有一个好朋友在京都大学出版社当编辑。他意外地看到了《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出版消息,以为是完成了点校,打电话过来祝贺我。那时,我才发现,原来是藤村把我的点校本偷走了,而且署名为了他的成果。”

听着这一番讲述,此刻,宫川也终于明白为什么下川跑遍了整个京都的律师事务所,他们都说这种情况没有办法构成抄袭。

面前的这种情况,正正好卡在著作权法的空档之中。

此时,再一想到那位藤村院长的身影,宫川忽觉得有些毛骨悚然。

这一定是故意的。

绝对是故意的。

只有多年以来,浸润在知识界的人,才能想出这种极致的擦边球做法。

北原看着面前这本《东土巡游遣唐记》,嘴角微微泛起冷笑。他也明白了为什么在研讨会上,广濑没有直接说出藤村究竟是如何抄袭下川的作品,也明白了藤村的底气究竟来源于何处。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只有“作品”才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而所谓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成果。

然而,在古籍点校中添加标点,进行断句。

这些标点符号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古籍点校就不是“作品”,因此也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哪怕藤村百分之一百地照搬了这些标点符号,也不能够被定义为是剽窃。

一个例子,就是物理学的公式。

公式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围。

哪怕你将他人推导的公式,写在你自己的作品之后,也不会构成剽窃。

这就是藤村的底气。

“怎么样?佐枝子?”广濑看着宫川,忍不住问道:“京都的律师事务所们都是骗人的,对不对。这一定是抄袭,对吧。一定是抄袭,是的吧。佐枝子。我不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把别人的成果百分之一百的照搬过来,还不会构成剽窃。”

宫川一时之间哑口无言,不知道该如何回复广濑。她看了看桌面上的那本书籍,张了张嘴,却说不出一句话。

“坏人……一定会得报应的,对不对,佐枝子?”广濑轻轻地伸出手,抓着宫川的胳膊,声音已经有些微微发颤。

广濑从宫川的沉默之中,预感到了什么。

之前,她同下川教授几乎跑遍了整个京都的律师事务所。

得到的回答,都是冰冷的拒绝。

没有律师愿意代理这起案件。

他们无一例外地都认为不构成剽窃。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起诉享有盛誉的京都大学,毫无疑问会被认为是讹诈诉讼,破坏了律所的名声。

广濑内心已经揪了起来,她从宫川的沉默里,隐隐感到那些京都的律师,可能……可能说的都是真的。

桌面上,这本《东土巡游遣唐记》静静地摆放在那里。这本书的作者是关谷训广,是东洋古代发出的第八次遣唐使随团成员,跟随阿倍仲麻吕出发。后来在遣唐使团返回东洋的时候,遭遇盗匪劫杀,在使团撤退的过程中,团员关谷训广失踪。史学界一度认为关谷丧生。

然而,《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发现,则证明了关谷只是同使团分散,并且在逃难的过程,得到当地人的救助。其欲独自返回东洋,但却由于对地理不熟,竟按反方向走去,阴差阳错间,最终走了将近半个东土。

全书一共26万字余,详细记载了关谷在东土巡游的所见所闻,具有极高的史学价值。

如果此书的点校者身份是下川的话,那么凭借这一发现,他获得京都大学古典历史的终身教职,将完全没有问题。

不知从哪里来的风,轻轻地吹动着这本书的书页。里面的一张张纸翻动起来,句子之间的标点符号,变得尤为刺眼,明晃晃地展示了一个院长究竟是如何像强盗般抢走下川的研究成果。

那一个又一个的逗号和句号,诉说这一场无声的掠夺。

摆在北原和宫川面前的,正是一起——

无解的抄袭。

夜聊闲话: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

之前答应过读者,把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给放出来。

结果写卷末感言的时候给忘了。惭愧,惭愧。

趁着周末晚上这个时间,来聊一聊这个案件。

将军大酒店案里,酒店因为一根承重柱逾越地界两平方米,而被高井起诉要求挪去承重柱,面临被拆除的局面。在这个案件里,北原和古美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交锋对决。

有读者提出了疑问,那么现实中究竟是不是存在这样的案件?

非常碰巧的是,现实恰好也有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发生在我国湾岛省。(作者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么碰巧)

该案原告(上诉人):张瑞麒。被告(被上诉人):国王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之中,国王大饭店承重柱逾越地界,侵占他人土地三平方米。其中,侵占的两平方米土地为张瑞麒所有。另外一平方米为靓帅皮鞋店所占有。其中,国王大饭店如若被迫拆除该根承重柱,则需被压迫拆毁整整11层楼。一时之间该案轰动岛内。

我们可以来看看现实中的法官会如何判决:

下面是本案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原审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上诉人主张系争四○地号土地为伊所有,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逾越疆界,占用该土地如原判决附图A、B、C、D,A连线所示部分面积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业据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记簿誊本附卷为证(一审卷五七页至五九页、及外放证物)。并经原审勘验现场及嘱託市政厅地政处测量局鑑测属实,有勘验笔录及鑑定书、鑑定图附卷可稽(原审卷四八页至五十页),要堪信为真实。被上诉人抗辩,伊未占用上诉人土地,不足採信。被上诉人对其係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系争土地之事实,不能举证以实其说,所谓伊已因时效而取得地上权云云,亦不足取。又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对本件国王大饭店于兴建之初是否知悉其越界而未异议一节表示已无从查考,有函件附卷为证(原审卷九五页)。证人郭献良、林荣典亦不能证明台市政厅有明知被上诉人越界建筑而不提出异议之情事。】(具体机关名字,换成了市政厅)

作者注:上面这段就讲到了取得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不够成取得时效,国王大饭店无法取得张瑞麒的土地。

【被上诉人抗辩,原所有人市政厅明知伊越界建筑而未异议,亦不足取。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诉人系争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且被上诉人建筑该房屋当时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又无知悉其越界而不异议之情事,从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拆屋还地原非无据。惟按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

这里作者解释一下,本案的中张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厅,于是国王大饭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为表示异议,而抗辩原告的主张。相当于你的前手房主没有抗议,所以你也不能抗议。

下面继续是摘录:

【原审卷一二三页、一二四页上诉人之陈述),有建筑物登记簿誊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见另放证物及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报告书内照片第一页),且为两造所不争执。准此,则上诉人索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须拆除被上诉人高达十一层楼之房屋(大柱子),而上诉人取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后又非可供大用,从而被上诉人抗辩,其结果上诉人所得极少,伊受损害甚大,上诉人有权利滥用之情形,即非无据。】

上面这段就讲了拆除承重柱,需被拆毁整整十一层楼的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构成权利滥用。

下面继续摘录: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邻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提出异议者虽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被上诉人虽非知情而不异议,与该条文所定得请求购买越界部分土地之要件不符,但查知情而不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者,尚且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举重以明轻,并依衡平原则,不知情而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之邻地所有人,当然更得(类推适用该条之规定)不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而请求其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是上诉人以备位声明,请求被上诉人以相当价额购买该越界部分之土地,自属应予准许。至于系争越界建筑之二平方公尺土地之市价,业经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周围建筑之情形,未来发展情况以及系争土地为畸零地,鑑定为每坪三百万元,二平方公尺为一百八十一万五千元,有鑑定书附卷可稽(外放)。】

这里上面这段讲的是,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民法规定,令土地侵权者购买该部分越界土地。

下面继续摘录:

【上诉人并应于被上诉人给付该金额之同时,将系争二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被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其馀备位之诉。查上诉人所有本件四○地号土地,全部面积仅三平方公尺(不到一坪),係市政厅征收为道路地(X京东路)时,徵收剩馀之面积(畸零地)。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之大柱子占用其中靠近人行道之部分二平方公尺,其馀一平方公尺为隔邻之皮鞋店所占用等情,业据上诉人于原审陈述明确(见原审卷一二三、一二四页)。原审因而认定,上诉人纵将该二平方公尺土地索回,对其亦无何大用,而被上诉人则须拆除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大厦之大柱子,对被上诉人及社会之损害极大,上诉人先位之诉属权利之滥用(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应准许,就该先位之诉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

上面这段讲的是:张瑞麒的土地因为被市政厅征收,只剩下畸零地,即使收回土地亦无大用,因此索回土地构成了权利滥用。(想到了议员先生吗?嘿嘿嘿)

最后法院判决:

【驳回张瑞麒上诉】

【国王大饭店依照市价购买越界土地】

其中对该案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版),BJ大学出版社,p35-38。

小说中的判决:

【法院同样指令将军大酒店购买土地,但没有认定构成权利滥用】、

第二十一章 对手

京都,左京区,GuestHouse酒店,303号房。

“滴”的一声,北原推开房门,走了进来,褪去皮鞋,踩上酒店内仿古客房的榻榻米,将外套除下,客房内榻榻米的被炉,随着酒店宾客的踏入,也相应启动,微微的红色暖光从被炉底下的被褥缝中折射出来。

北原搓了搓双手,倒了一杯清茶,坐在被炉之中,一只手微微捏住眉心,舒展着眉毛,另一只手则托住头,桌子底下的电动炉,一点一点地烤炽着冰冷的衣服,在冬日之中,带来了些许温暖。

眼下京都大学,这场人文研究学科的风波正是一个绝佳的机会。

自己已经听说了藤村与副校长武内的密切关系。

人文研究学科是副校长武内在校委会的大票仓。

正是藤村对武内的大力支持,才将他再度送上了副校长的宝座。

这两人之间,互相暗送秋波,必然在明里暗里之间达成了不少交易。也许,藤村就知道武内和江藤的事情是怎么一回事。

藤村现在是一个自己接近武内的契机。

北原深深地知道这帮人的行动习性,要想从他们口中撬出自己想要的情报,就必须积攒足够多的筹码。

人在这个世界的行动,总是受着利益的驱使。

要么让他获得足够多的利益,心甘情愿地供你驱使。

要么从他失去足够多的利益,因为恐惧而服从你的要求。

前者,自己是做不到了。

毕竟,眼下那五亿円的债务,呵呵了。

至于后者,这次藤村的抄袭事件,就是一个机会。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成为自己撬开京都大学大门的一个支点。

用这次抄袭事件,将藤村的嘴给撬开,或者至少让他给自己和武内搭上线,也许就能顺利展开调查。

但是,这次的抄袭事件显然也非常棘手。

北原打开了旁边的电脑,移动着鼠标,点开了京都大学的网站,随后进入人文研究科的界面,最后双击打开藤村的个人档案资料。

京都大学的页面显示,藤村有六部点校作品:

分别是:《东土巡游遣唐记》《慧真别传》《唐律通考》《迦楞言》《幕府典章别编》《天工》。

从领域上看,横跨了地理游记、人物传记、东土律法、佛教的汉译典藏、典章制度、古代技术。

这些领域跨度非常大。

尤其是考虑到在点校的过程中,不仅仅是需要添加标点符号,而且还需要挑选出不同的底本加以比对,进行补漏。

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在有关方面极其庞大储备的背景知识,那么要进行点校,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而面前,这六部不同的古籍点校,摆在面前,只能说明一个事实。

藤村要么是一个不世出的人文天才,要么他已经是一个惯犯了。

北原伸出手来,握着茶杯,感受着杯壁传来的温暖,盯着屏幕,整个人陷入了思索。

抄袭古籍点校。

抄的偏偏不是论文的文字,也不是论文的观点。

而是那一个又一个的标点符号。

被炉的桌面上放着一本精致的印刷书籍,在客房内灯光的照射之下,那硬纸包装的外皮折射着光线,封面唐代仕女的一双卧蝉眼像是闪烁着目光,竟给人在眨眼的感觉,那雍容尊贵的唐风女人似在含情脉脉、笑靥如花,仿佛活了过来一般。

北原再度拿起了这本《东土巡游遣唐记》,翻到了其中的版权页。

下川这件事情还有第二个难点。

眼下《东土巡游遣唐记》是由京都大学学术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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