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的法律制度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法规名存实亡,使海关的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我通过认真学习,深感海关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认识到海关是代表国家行政执法管理的单位,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四大方面。
第一,监管。
第二,征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及物品征收关税以及其他税费。
第三,查缉走私。这是中国海关的基本任务,也是世界各国海关普遍承担的职责。这项任务艰巨复杂,经常有十分尖锐、残酷的斗争,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它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一切非法进出口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海关统计。
这四项任务是既有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缺一不可,也不可削弱,只能加强,这是由海关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加强海关法律法规建设是海关的当务之急。
我之所以说这是当务之急,也是有根据的,当时海关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
第一,干部队伍问题。
1950年确定全国海关干部编制为4571人。同年5月统计,实有干部4811人。经过组织整顿,再经关局合并和转局机构,至1954年底,编制减为3435人。其后,海关干部逐年减少。1956年底有2480人,较当年国务院校订的编制缺额290人。到1959年底,海关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之前,全国海关干部仅有2091人。
“文革”期间,海关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夺了权,并被冠以“走资派”、“叛徒”以及“旧海关保护伞”等莫须有的罪名。大批业务干部,尤其是旧海关人员,被视为“深挖”和“清理”的对象。在“一打三反”和“清理队伍阶级”时,有一半以上的海关干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农村或调离海关,外贸部海关局只剩8个人留守。留在各地海关的,除少数掌权的“造反派”之外,大多数都是新调进和新录用的青年干部。他们的业务和外语水平比较低,甚至根本不懂外语,难以完成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贸易性物品的监管、检查任务。
第二,海关的高度集中统一问题。
早在新中国海关创建时期,周恩来总理就明确指出:“新中国海关工作性质要求全国统一,要有一致对外的统一性,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人民海关。”可是六七十年代海关管理体制层层下放,出现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情况,这严重地削弱了海关职能的发挥,是一条深刻的历史教训,因此,必须要做到海关高度集中统一。
新入门,从头学
第三,错误夸大查扣面的问题。
196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外贸部、公安部制定的《进出口印刷品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允许进出境印刷品的范围,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范围,及扣留、退运、放行的政策界限和违禁印刷品的处理办法等。但是,海关执行不久就违背规定,错误地扩大查扣面,把出现高楼大厦、身着泳衣的女人像、印有“恭喜发财”字样的贺年片等印刷品查扣,致使邮寄进出境的作为贸易性的印刷品大幅度减少——由1965年的约690万件,降到1970年的约150万件——严重地妨碍了国内外的正常邮件往来。
第四,技术设备继续使用的问题。
1953年,九龙海关为了加强查私,首先组织技术人员自己动手,试制简易探测仪器,用来检查和发现藏匿的走私物品,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此,中国海关在检查工作中开始使用技术手段。
1956年6月,全国海关查私工作座谈会上讨论了检查技术设备的改进问题。同年12月,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对多地海关购置使用的技术设备作了安排。
195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技术革新运动的决议》。广州、九龙、汕头、上海等海关积极发动群众,研制改进了不少现场检查工具。
1959年,各地海关又进一步创制、改进了检查、征税等技术工具设备157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电子技术在部分海关的应用,提高了通关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
1963年10月,为了提高检查技术,在广州举办了全国海关技术人员训练班。可是,这种技术成果被视为搞“神秘化”,使用技术设备被视为“唯武器论”,遭到严重批判。随即,海关的不少技术设备仪器被迫停用或变卖,许多技术人员转业解散,这使刚刚起步的海关技术工作陷于瘫痪。
第五,海关的法律问题。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新中国海关建设的基本方针。1951年3月至5月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先后经政务院批准颁布,从此确立了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在“文革”中,海关受到冲击,许多法律法规已经名存实亡。
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打破了美国的控制,驱逐了蒋介石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国际上许多国家与蒋介石断交,与我们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暂行海关法》已不能适应客观要求,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从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这些就是我刚刚走进海关局所遇到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满腔热忱地开始了新工作。
认真学习法律,提出修改意见
“自用”和“家用”何以界定?
1951年诞生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法,即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确立了新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以此为依据,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业务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海关组织、监督、征税、查私和统计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海关的根本大法,为改造旧海关,建设新海关,保护新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累建设资金,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二十多年来,从没有人发现过问题,提出过修改意见。而我这个刚到海关工作不久的新人就提出了修改海关法的一些具体意见。
那是1973年,我找到当时的海关副局长殷之铖说:“我在学习海关法时遇到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162条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应在其本人自用或家用而非为出卖亦非代人携带为限。’我想向殷局长请教,这‘自用’和‘家用’如何区分?”
殷局长回答说:“自己用和家里用就是不是为了出卖的物品。出卖的叫做‘货物’,非出卖的就叫做‘物品’,只要在合理的数量之内是不上税的。”
我听了接着说:“既然是为了和货物加以区别,为什么还有自用和家用之分?为了出卖的物品就不是自用的了,自用应该包括自用的、家里人用的,不是为了出卖,有‘自用’两个字就足够表达了,‘家用’二字就成了画蛇添足。再者,‘自用’和‘家用’也不易区分、难以界定。因此,我觉得‘家用’二字应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