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局长听完,觉得我的意见很有道理,他说:“没想到你刚到海关不久竟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海关工作多年,还专门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这部法律在全国海关中实行了二十多年,谁也没有提出异议,你的提议真是鲜见。”
我们俩谈完后,殷局长就找到当时的海关局长朱剑白和其他领导商量。大家一听,都觉得我提的意见非常有道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被提上了日程。后来的新规定中删去了“家用”二字。
烟斗和毛衣引起的法律修改
1955年,我从中国驻莫斯科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调回北京。临行前,一位同在莫斯科工作的同志托我给他岳父带一个烟斗。小小的一个烟斗,我就把它放进自己的随身行李包里了。 到了北京海关,遇到旅检科的同志检查行李。他们发现了这个烟斗,见我是回国的外交人员,就很客气掏出烟来递给我:“同志,你抽烟吗?”
“谢谢,我不抽烟。”我回答。
“你不抽烟怎么会带烟斗呢?”海关人员问。
“是同事托我带给他岳父的。”我如实答。
“那可不行。”海关人员一脸严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不能替别人携带物品。”话一说完,当即把我的烟斗扣了下来。
这一下,我就觉得麻烦了。没想到从国外替人带烟斗回来,却被海关扣了,这怎么办呢?回国后,我到处辗转托人跟北京海关解释,说带烟斗回来不是卖的,只是替同事捎的。最后北京海关打来电话,让我到海关取烟斗。
拿回烟斗,我感慨良多:谁没有亲戚朋友啊!我们回国内出趟差,给家人、邻居捎点好吃、好用的东西,这多正常啊。海关却规定不准给人捎点东西。这也太不合情理了吧。
没有想到,后来我竟然被调到了海关局,即“烟斗事件”的始发机关。这为我仔细研究海关法规提供了条件。经过认真研究,我向海关局领导提出: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以‘自用’作为首要原则,这是区分贸易性货物和非贸易性物品的标准。如果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应视为货物。替人携带、馈赠亲友的物品,目的不是为了出售,都应当包括在‘自用’的范围内。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随后出台的新规定就接受了我的上述意见,对以前的规定作出了调整,替人携带、馈赠亲友的物品也获得了海关进出境许可。从此以后,烟斗的尴尬不会再有了,这也算是我为修订新海关法做出的一点贡献。
还有一个类似的问题,使我们海关的监管工作有了改进,这是一件毛衣引起的。
认真学习法律,提出修改意见
20世纪70年代,我国国内物资相当匮乏,人民生活相对困难。而当时我们的一些驻港机构,比如华润公司、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同志们衣着比较讲究,比较时髦。他们在香港穿过的一些旧衣服不能再穿了,扔掉觉得可惜,就想带回来给家里人穿。可是当时海关有规定:破烂旧货(包括旧衣)不准入境。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还是想出来带旧衣服的办法:有的人多穿几件把衣服套在里面带回来,还有的缝在棉袄里往回带。但这也难免有疏漏。
有一次,一个华润公司的职员把旧毛衣缝在棉衣里穿回来。可是缝得太粗糙,露出一根毛线。海关检查时,工作人员看见觉得很奇怪,棉衣里怎么露着一根毛线呢?就顺着一拉毛线。这下可坏事了,毛衣被拽脱了线,毛线越拉越长。见此情景,带毛衣的人知道露馅了,立即特别紧张。海关的检查人员也起了疑心,于是严肃地问:“这毛线是怎么回事?”带毛衣的人见露了马脚,只能不好意思地回答:“是件旧毛衣。”就这样,毛衣被查扣了。而且海关还把这件事当典型发了通报,还要求华润公司处分这个人。
当时华润公司的经理是张光斗,他原来是外贸部外贸司副司长,是我的顶头上司,我们俩很熟,都住在北京西郊二里沟一个院里。一天晚上,张光斗就把我叫到他家里,对我说:“你们这个海关规定啊,有点不合理。我们公司那位职员带回一件毛衣来,你们扣了毛衣,发了通报,还让公司处分他。我越想越觉得不合适,简直是不合理不合法。我们的人在香港上班,旧衣服带回家给家里人穿,这为什么不可以呀?可你们这海关就是不允许”。我虚心听取了他对海关的意见,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
第二天一上班,我就把张光斗的意见向局长们作了反映。局长们对张光斗的意见很重视,并征求我对意见的看法。我说:“张光斗的意见很好。因为它不是一般的旅客往境内带东西,而是咱们驻港机构的人自己的衣服不穿了,带回来自己家的人用,这有什么不可以呀。我们规定破烂旧货(包括旧衣)不准入境是对的,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执行,这不能有丝毫懈怠。但是对我们的驻港人员则是可以例外的。
后来,这条规定也做了修改,更加有人情味了。
海关局易名经过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海关总署于10月25日挂牌,孔原同志是第一任署长。1953年1月至1960年10月,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1952年12月25日发布的命令,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改称为“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1960年11月至1979年底,外贸部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改称外贸部海关管理局。
我记得,1977年春天,有一天李强部长告诉我:“你们海关局叫外贸部海关局不好,应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不可以由领导外贸公司的部管海关局。”我回局里同朱剑白局长汇报了李强部长的指示,海关局中心组(中心组由局长、副局长和两位业务处长组成)一讨论,大家都非常赞成李部长的意见。于是很快就做了一个牌子,上面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字样。牌子并列挂在东长安街2号的大门旁。
海关局的同志出入机关大门时,看见并列的两块牌子,心情非常舒畅,而外贸部有的同志看见了这两块牌子感到新鲜,有三位副部长见到两块牌子十分惊异而且非常不满。这三位副部长跟我很熟,李强同志任外贸部副部长时,我是他的秘书,当时这三位副部长,一个是五金公司的经理,一个是东欧局(二局)的局长,一个是公司的副经理。他们跟我说,你们海关局是外贸部的一个局,怎么也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呢?
我说:“对海关局易名的事,你们不要反对。这是李强部长指示我们改的,我们海关局自己有这样的胆量改名称吗?”我还说:“李部长要我们在‘海关管理局’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也不会是李部长自己的意见,起码是跟李先念同志商量过的。”他们一听,就不再说话了。
后来,我跟李强部长说:“你让我们改牌子,怎么也不跟副部长们说一声,他们不知情况,对我们海关局不满,解释后才消除意见。”
李部长说,“海关局”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跟李先念副总理商量过的,这是权宜之计的办法,还没有来得及跟部党组同志们说。